國家主權與公民的關係:
霍布斯與盧梭對於兩者關係之闡述,聚焦在「屬民」到「公民」的演變。霍布斯的主權理論,訴說為求從自然狀態的恐怖下解放出來的人民,自願完全讓渡權力,轉由主權者代行,自此成為主權者的「屬民」,其權利由主權者界定,不可反抗,縱使個人有按照自然法要求主權者尊重自己的人身安全,免於暴力,卻不可依此號召全體人民進行反抗,意即,屬民的自由權利是限縮在個體的,而不可跨越個人界線形成共通的、集體的權利,以作為推翻主權者的理由。霍布斯的主權者因此是一個從人民那端收受主權的存在,反過來繼續統治人民;人民的概念也因讓渡主權而成為臣屬於主權者之下的屬民。
盧梭的觀點則試圖把身為主權來源的人民與統治的主權者兩者重合。人民集體訂定契約,形成主權者,主權者是外於人民的存在,卻也代表著人民全體;其發布的命令與法律,即象徵著人民對自身發號施令。而在訂定契約的當下,人民既是公民,也是必須遵守主權者命令的屬民;在盧梭的概念下,人民既是法律的訂定者,亦是法律的對象,人有義務服從對自己所立下的法律,若不服從,即是不自由的狀態,所以可「迫使其自由!」
盧梭理論的困難是,集體形成的意志(全意志或普遍意志)既是由群體共同形成,盧梭卻又視之如同個人自我意志一般,是單一的、不可分割的(也因此他明確劃分「眾意」與「全意志」的不同),因而產生弔詭,也打開集體壓迫個人的可能。
法國大革命的民主觀念:
盧梭的理論引出了「人民主權」的概念,與「國家主權」相對,若人民為主權之擁有者,推翻了既有的王權政體,面臨制憲時刻,該如何處理?新訂的憲法該以甚麼方式制定才能符合「人民主權」之要求,而具有正當性?
西耶士的觀點是透過間接主權的調整,由人民選出的代表組成國民大會來制憲,他的作法為了回應近代國家已不是過去城邦國家,且人民生活亦非密切連結,而是在資本主義漸興,人民不可能完全關注公共生活,而注重個人娛樂與消費的現況下,所做出的權宜之計。此外,西耶士也劃分了公民資格的兩個面向:積極性與消極性。積極面是政治參與的權利,消極的面向則是獲得基本生存保障。積極面的公民資格,具有一定條件之限制,最主要是能對公共社群有所貢獻,未達此標準者,僅可享有消極的公民權利。
而雅各賓黨人激進的民主理念,依循盧梭的理論,奢求在近代復興古代的城邦政治。按照盧梭的講法,人民是唯一的主權者,必須直接的行使統治,而不得藉由代表,且人民不應區分為積極與消極,而是一概需積極參與政治事務,並強調公民共和的德行,承擔統治與國防的義務。
雅各賓黨人的「公民」觀念,代表著抽象的、跨越時間與空間的群體。此即理性概念發展的極致,抽離人所依附的歷史與傳統,讓人在真空中構想國家體制的安排。這種想法,為保守主義者批判之「理性概念的越界」。這個極端理性的空殼公民概念,到了19世紀,遭遇到「反啟蒙」的衝擊,填補進歷史與文化的要素,成為民族主義訴諸的認同概念。
公民資格與人權:
馬歇爾的公民身分與權利概念,描述公民如何向統治者爭權,造就政府功能的分化,逐漸發展出政治與社會權。在其論述脈絡中,公民權利與國家主權是對立的,由國家主權退讓而來,而國家的正當性也就建立在這層對公民的保障之上。此論述下的公民權利概念,是主張人具備著自然權利,而國家透過法律等措施,一步步的具體化保障這些自然權利,而形成了公民權利。但自然權利未完全受到國家的保障之間,仍存在著空間,公民也就有了爭取國家保障更多權利的正當性。
而現代國家強調的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論述,認為得享有自然權利是一種普世的人類基本共通點,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享有這些權利,也應該被法律保障這些權利。而這樣的論述,在實踐上,卻遭遇到國家主權的挑戰。公民權利與身分在主權國家內被視為某種特殊的資格,僅有被認可為同一社群者才得以享有,故儘管有普世權利的論述,無國籍者的權利仍未受國家保障,只能有限度地享用部分自然權利,甚至可能面臨驅逐。這也就引發了鄂蘭「享有公民權利」的權利之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