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權利於效益主義中的流變(上)

2019/07/16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效益主義到底應該放在什麼層次來談?
如果從政府的觀點,或者立法者的觀點來看,最大化最大多數幸福的目標如果證成了手段,那麼就可以犧牲少數的福祉以最大化全體福祉,甚至可以證成這個犧牲的程度到個人生命財產等(自然權利論者之)基本權利。
如果就個人層次來說呢?效益主義是利他主義的要求個人總是去做那些最能促進最大多數最大幸福的行為,而非注重個人利益之最大。在這個層次上,犧牲的是自己的幸福,其程度也可以到上述的生命財產等基本權利。
以Rawls為代表的自由主義者批評的是前者,他們在意的是效益主義侵犯了自由社會中個人具備的一塊不得介入的範圍。但我們從邊沁、彌爾那兒看到的效益主義,是極度重視個人幸福的,至少他們從未贊同犧牲少數人生命來促進多數福祉。邊沁念茲在茲的邪惡利益(sinister interest)是指當時英國公職年薪俸極高,路邊卻有餓死的窮人,若能將此份俸祿之一部拿出,必能減少悲劇的發生;他要的是,在社會中養尊處優者能夠建立一種同胞愛,設身處地思考窮困潦倒者的痛苦,自然會心有不忍而付出金錢與努力改善社會。怎麼樣建構這樣的同情共感?邊沁希望透過社會制度,也就是法律來進行,然而正是由此開始落入自由主義者的批判,邊沁以立法者之姿開始指揮社會促進效益主義前進。
但我們可以發現,邊沁的效益主義是從個人的倫理判斷出發到整體社會的,只是這層分際對著他而言並不明顯,而輕易的連結。對他而言,幸福是好的,故應該最大化幸福;對個人而言,應該最大化自己的幸福,又社會是個人的集合,故應該最大化集體的幸福。問題是,社會幸福的最大化並不一定總是等於社會中成員們幸福的最大化,意即,集體幸福的最大化不一定等於個體最大幸福之總和。
Parekh(2017)的觀點是,邊沁的社會改造工程是分層次的:聖人、中產階級、勞工與游手好閒者。聖人是指不需外力引導就凡事以效益原則為依歸者,效益主義已內化成他們行為之唯一準則;中產階級指具備一定文化與知識背景,通曉效益原則並是他們共享的道德規範,唯在缺乏外力時,這些人不總是能遵循之。是故針對這群人,需要強化彼此的同儕規範,讓他們的行為受到彼此檢視,利用社會輿論來使其符合效益原則而行;第三類人終日汲汲營營於個人生計,對他們來說唯一重要的事是賺取財富與享樂,他們沒時間思考對同胞的愛,也不具備充分思考能力來處理除了個人生活之外的事情。第四類人則終日昏昏噩噩,為社會潛在亂源。這兩類人開始是法律的適用對象,需要制定一套彰顯效益主義的法律,並利用其對人們行為的警惕作用,讓這群人不敢犯法,來使他們行為符合效益主義。
效益主義備受批判的部分,幾乎等同於邊沁認定法律對後兩類人的運作。扣除掉根本稀少的聖人,以社會輿論來引導其行為的中產階級才是邊沁理想社會的主體。當然這個將人區分並控制的說法本就違反了當代自由主義的平等精神,但本文並沒有追求完全的使效益主義和當代平等自由主義吻合。重點在於,我們觀察到邊沁其實要透過外力(法律或輿論)去激發人們心中潛在的同情共感,即效益主義的基礎。真正能夠達成最大多數最大幸福的方式,並不是外力來犧牲某群人造福另一群人,而是外力誘發出我們心中最純粹的不忍同類受苦的情懷自動自發的幫助他人,以及在我們動起邪念想藉由傷害同胞圖利自身時,外力使我們這麼做的內在與外在也感到痛苦,進而阻止了這類行為。這裡也就牽涉到效益主義對人性的觀點:利他與利己並存。
當代平等自由主義的代表J.Rawls於正義論中,對人性的預設是理性自利的,政治社群也就是一群保守的理性自利者追求最能確保其利益最大的方式共同籌組而成。效益主義不接受這個出發點,而是強調人性還存在著「利他」的層面,並且不是透過假想的原初契約來建構社會,而是思索該如何在既存的政治社群中設計或改善制度來誘發人心的利他之善,抑制損人利己之惡。
彌爾版本的效益主義則始於對邊沁以輿論等社會制約約束人,以致產生過於壓縮個人自由的部分談起。彌爾在《論自由》當中告訴我們,只有能將個體性(individuality)發展得最好才是一個發展良好的人,整體社會的最大福祉有賴於建立一個可供人們自由適性發展的制度設計,只要個人的行為不傷害他人,在這個範圍內,人們可以自由的進行生活實驗。彌爾擔憂的,是在他身處的環境下,中產階級塑造出的社會輿論,已經強到人們失去了自由發展的空間,個人總是依靠群體以為的意見而行動,擔憂他人對自己的評價,是故總是在思考、行動、外貌等各方面皆尋求與社會一致,害怕特立獨行引來社群的批判。社會對個人的壓抑在彌爾看來是如此之強,以至於他認為當時的人們都為了滿足這些公眾隱而不宣的標準,而犧牲掉整體社群富含的創造力與活力;人們最後被逼得只能將注意力集中在瑣碎的小事或者個人營利上,而不能帶動整個社會大幅地向前進步。社會習俗與輿論限制了人們對生活可能的不同想像,相似的資訊也逐漸塑造出一群單一沒有個性的平庸大眾,他們也反過來阻止企圖逃脫這個架構的個人。彌爾認為,社會的進步,例如教育的推展以及交通的改善,都加強了這股鉗制力:教育用同一個模子打造原本個性不同的人,使他們標準化;交通的發達使原本隔閡的人們開始交流而同化。更甚者,商業文化的普及讓人們經過風俗壓抑後僅存的一點點活力都轉向財富累積和階級流動,無心也無力去實驗不同的生活了。
所以彌爾在乎的,是個人和社會的分際不可混淆,但他也不認為,社會應該容忍一個性格乖僻自私的人,若某人生性剛愎自用,又不願和善待人,那麼人們可以利用社會制約懲罰他,也就是不願意與他合作並在群體生活中孤立他。當然彌爾並非殘酷地認為我們就應該持續霸凌這些不合群者,直到他們受不了改變或脫離我們的社群;對於這些人的警告和提醒也是大家的義務,而且對他的孤立不應張揚。彌爾在這裡卻有著矛盾,一方面他要我們在於個人事務上不要以社會群體壓迫之,卻又認為某些不善合群者或者自我放縱者應該被社會制裁。他點出這樣的人的特質是自私自利,或者沈迷於有害的放縱不能專注在智性上的提升與快樂。此部分和彌爾提倡快樂品質相關,對他而言,快樂並非均質,某些快樂更高於另外一些,生理慾望滿足之樂低於智識上的滿足之樂。這裡可以看到彌爾的菁英色彩,他想像的不應受制於社會制約而有個體性的人不是一般的粗俗群眾,而是溫文儒雅,懂得善待他人,卻又有著異於大眾的獨特追求,追求的不是個人生理慾望的滿足,而是精神上與智識上一些迥異於社會普遍多數所欲追求之物。一個自私自利的人,在彌爾的觀點中,也需要被矯正。因此,我們可以發現邊沁到彌爾一個共通的特色,他們的效益主義自始自終都是要求個人去關懷群體,他們知道人類有自利的本性,但這個部分過分彰顯時,會使我們不願去照顧他人,人性中的利他受到排擠。效益主義的立法或制約目的是用懲罰來壓抑過多的自利,獎勵利他的彰顯。然而,個人的快樂與幸福與社會的最大幸福的關係為何?壓抑自利很明顯的是對個體幸福的一種減損,邊沁不區分快樂之品質,是故生理滿足也是相當重要的個人幸福之來源,若人人關注自利之滿足(主要是生理需求的部分)這樣建構起來的社會,也不會達成效益主義的理想。因為個人自利可能如同彌爾所言,是一種放縱的、自我傷害,並可能無法與他人和平相處的慾望。這類型的慾望需要調節,彌爾提供快樂之質的判準,讓這些粗俗且可能傷人的自利能夠利用制約壓抑排除,而承認那些較高尚之樂的滿足。在這層次之下的自我利益,就不單單是放縱的慾望滿足,而會是對於真善美等等高尚快樂的滿足,更重要的是,彌爾認為個人幸福之最大和集體幸福之最大的調和關鍵在於,把促進集體幸福當作個人幸福的一部分。彌爾試圖修正的是對快樂的定義,納入了高尚快樂以便把利己和利他等同起來。
(未完)
    秋意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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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未完成的斷簡殘篇,有對話的對象,沒有對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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