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臉部雀斑通常與兩個因素有關:頻繁曬傷與遺傳。
公司加班的問題,老是被勞檢或被員工告(反正也沒什麼改善),就是因為太頻繁(自認不會那麼"衰" )發生在我們公司,另外就是嘴巴善良其實是心存不良的拗員工。
現在的勞工對勞動權益的觀念進步非常神速(而且非常能夠引經據典),當老闆您接到員工的存證信函,再說是我們家是好公司啊—經不起檢驗,馬上破功!
問題3:怎麼讓員工加班啊?
🎯口訣:
一、先公法程序。
二、後私法程序。
《相關法律》
👉勞基法 第 83 條 (勞基法規定程序)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13 條(公司員工未滿30人)
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如下:
一、報告事項
(一)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二)關於勞工人數、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
(三)關於事業之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
(四)關於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
(五)其他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二)關於勞動條件事項。
(三)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四)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五)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六)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七)其他討論事項。
三、建議事項
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前項議事範圍。
🔅請注意喔:
👉勞動事件法第2條~
所稱勞動事件,包含勞資會議決議案喔!
👉勞基法 第 70 條 (公司員工滿30人)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相關法令與實務建議
⛔ 勞基法須勞工同意權者(包括加班是屬於強制規定事項),不可以由雇主單方規定。
⛔ 民法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民法 第 154 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五○號判(權利失效原則)
權利人若於相當期期間內不行使權利,並因其所造成特殊之情況,足以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賴,認為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此時經參酌各種因素,可認其權利之再為行使有違誠信原則者,應使權利人之權利受到限制而不得行使。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