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臉部雀斑通常與兩個因素有關:頻繁曬傷與遺傳。
公司加班的問題,老是被勞檢或被員工告(反正也沒什麼改善),就是因為太頻繁(自認不會那麼"衰" )發生在我們公司,另外就是嘴巴善良其實是心存不良的拗員工。
現在的勞工對勞動權益的觀念進步非常神速(而且非常能夠引經據典),當老闆您接到員工的存證信函,再說是我們家是好公司啊—是經不起檢驗的,會馬上被破功!
問題5:我們如何訂定合法(理)的加班管理辦法呢?
《從實務上反饋有些公司是這樣處理的喔!》
A
員工五點應下班,滯留辦公室,未提加班申請。
❌人資申告放棄加班申請(沒加班何來放棄呢?)
B
加班起訖時間:17:00-19:30。
申請加班費時數:1.5小時。個人因素停留:1小時(配合小孩補習時間)
❌科科….個人因素怎麼會提加班呢?
C
凡加班未滿1小時,均以30分鐘計算加班費。
❌那條法令說可以這樣呢?
D
未按公司加班申請制度者,均不予計算加班費?
可以這樣規定嗎?
當然不行啊!
👉勞委會8 1 年4 月6 日台8 1 勞動二字第0 9 9 0 6 0 8號 函釋
「並非」指員工逾時停留公司,即應視為延長工時,而係尚須係提供必要之勞務,始足當之。
👉勞委會9 6 年3 月2 日勞動2 字第0 9 6 0 0 6 2 6 71 1 4 號函釋
明揭雇主若為減少不必要之加班,而規定加班須事先申請,並無不可。
👉注意法院見解喔
民事法院對「加班申請制度」之適法性多採肯定見解。
但不是唯一判斷指標喔。
公司僅主張「事前」加班申請制度或「事後」單純提醒通知機制,已無法滿足法律規定之加班費給付義務。
勞工是否有延長工時應以出勤紀錄為主要依據,以加班申請為輔助。
E
薪資已包含加班費,可行嗎(薪資統包制)?
👉《否定說》
勞工不得請求加班費。因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肯定說》
勞工可以請求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24、39條是強制規定。
F
勞工對加班費計算金額有疑義拒絕受領,該如何規定?
G
當月加班可以約定次月再給加班費嗎?
實務處理X建議
1合約書或工作規則(必備)。
2加班管理辦法(必備)。
3出勤記錄異常通知書(必備)。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37號判決
針對每日出勤異常紀錄,雇主應於核發當月工資前會同勞工予以回覆更正,不得僅以勞工未申請加班即免除給付加班費義務。
4核實累計計算畸零工時。
後記:
1合約書或工作規則、加班管理辦法(含加班申請表單)、出勤記錄異常通知書。
2薪資統包設計。
均另文發表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