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會議或出庭時,可否請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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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因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勞工因勞資爭議,告雇主了要給公假?

不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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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01月13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0419號函:

「有關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主管機關加開之協調或調解會議或經法院之傳喚出庭時,可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如該爭議事項經有權機關(法院或主管機關)判(認)定係出自於雇主違法所引起,雇主應改給公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台勞動二字第 02276 號函

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

反之,如出庭作證非屬公事則事業單位無須給予公假,惟不得拒絕勞工請假

(適用因任職單位案件出庭作證,不適用勞工與事業單位因勞資爭議事件) 。


例外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

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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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勞工出席民間團體之會議或接受訓練,如何給假?

台(82)內社字第八二七九六二三號函復

(一) 本案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五○七三號函辦理(該函略為:查依勞動基準法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二) 所稱「法令〕係指法律或本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本案如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出席民間團體之會議或接受訓練,雇主應否給予公假,應視有無前述性質之法令依據。

至於勞工可否請事假或其他假別,可依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另查本部現行人民團體有關法令對於理、監事出席各人民團體之理、監事會議,並無應給予公假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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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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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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