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勞工因勞資爭議,告雇主了要給公假?
不是的。
「有關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主管機關加開之協調或調解會議或經法院之傳喚出庭時,可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
,如該爭議事項經有權機關(法院或主管機關)判(認)定係出自於雇主違法所引起,雇主應改給公假。」
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
反之,如出庭作證非屬公事,則事業單位無須給予公假,惟不得拒絕勞工請假。
(適用因任職單位案件出庭作證,不適用勞工與事業單位因勞資爭議事件) 。
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一) 本案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五○七三號函辦理(該函略為:查依勞動基準法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二) 所稱「法令〕係指法律或本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本案如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出席民間團體之會議或接受訓練,雇主應否給予公假,應視有無前述性質之法令依據。
至於勞工可否請事假或其他假別,可依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另查本部現行人民團體有關法令對於理、監事出席各人民團體之理、監事會議,並無應給予公假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