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大力推動「安心生養」政策、擴大試管療程補助,補助上路半年治療人次數突破3萬,但在勞動法令中,對進行試管療程的職業婦女還少了友善的適用定義。
對此,勞動部表示,已發函給衛生福利部,針對相關定義來討論,界定勞動法令中對母性保護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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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官員表示,確實目前對於「是否懷孕」的認定,是要交由醫生判斷,沒有明確的日數規定。
臺北婦產科診所生殖中心副院長王瑞生醫師指出,一般是在胚胎年齡14天(約等於一般孕婦的第四周又五天)時,可以透過抽血檢驗是否懷孕?
🉐依照試管胚胎植入時間點來推算,通常會植入第5天的胚胎,因此約在植入手術9天後,即可以透過檢驗絨毛激素判定是否成功懷孕,只要醫師開立診斷書就可以憑文件證明懷孕。
🆚勞動部官員表示,確實勞動法令中對於「妊娠」沒有明確的定義。
過去在制定相關法令時,也是以自然生育為標準,但隨著接受「試管療程」的人數逐漸增加,接下來會與衛福部討論「妊娠」定義,以及在試管療程中植入胚胎後需休養者,是否符合安胎要件等做出明確的界定。
但是勞動部官員也強調,安胎假是併入普通傷病假的總數計算,即便目前還沒有明確定義試管植入後是否可以適用的規定,
🉐但接受試管治療的婦女在取得診斷書證明懷孕前,仍可以運用普通病假、特別休假等勞工請假規則中保障的假別。
🈲雇主也必須遵守相關規定,違者可依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依法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參考教育部相關函釋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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