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繳的稅沒繳,有時,不只是補稅就沒事。罰錢,也未必可善了。最怕的,其實是入監服刑。
真假「三角貿易」
前陣子,我受邀去一間A公司,為該公司的董事與高階主管們,講授一門課程「如何預防企業的稅務風險?」。從走進會議室的那一刻起,你就可以感受到,每個人的心情都是愉快的。疫情,對他們而言,彷彿只是屋外下點小雨。屋內的他們,絲毫感受不到疫情的威脅。
中午用餐時,我忍不住詢問董事長:「公司這幾年的營運模式,是不是有什麼獨到之處?我感覺好像來到一間幸福企業。」
意氣風發的董事長,也很阿莎力地對我說:「很簡單啊,就用三角貿易,把利潤留在海外。公司稅繳得少,自然有更多的錢,可以回饋給員工和股東。」
我聽完後,感覺有些不對勁。因為照理說,正常的三角貿易,與利潤留在海外,這兩件事,應該不會畫上等號。
一般常見的三角貿易,是指我國廠商接受國外客戶(買方)的訂單後,轉而向第三國供應商(賣方)採購。至於實際的物流,則是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運送給國外客戶,或經過我國轉運但不通關進口,再運送給國外客戶。
換句話說,我國中間商在面對第三國供應商時,是以買方的地位;在面對國外客戶時,則是以賣方的地位。我國中間商藉由長年從事國際貿易的經驗與技術、買賣雙方的資訊不對稱,以及地理上的優勢地位,進而賺取中間的價差。
上述價差既然存在於我國中間商,因此,三角貿易所產生的利潤,也應該留在我國境內,而不會(也不應該)留在海外。
經過仔細追問後,我才發現,原來董事長口中的三角貿易,只是利用第三國來少繳台灣的稅負,不是真正的三角貿易,讓人臉上不禁三條斜線。
因為,A公司在接受國外客戶的訂單後,先轉單給位於開曼群島的B公司,再由B公司下單給大陸廠商出貨。但實際的金流,卻是由國外客戶直接匯款給B公司。
如果是三角貿易,就應該由國外客戶先匯款給A公司,再由A公司匯款給B公司,A公司則賺取其中的價差。
特別是,當國外客戶是直接匯款給B公司,且會計傳票上沒有任何佣金的記載時,就很容易讓人聯想到,B公司可能是被刻意安排的紙上公司,目的是為了承接A公司的利潤,以逃避A公司在我國的納稅義務。
逃漏稅的代價有多大?
聽到這裡,董事長的表情似乎有些異樣,急切地對我說:「你講的怎麼和我們公司很像?」
我告訴董事長:「因為,過去很多公司都這樣做。」
「而且,多年前,還有一間公司的負責人及會計主管,因而被判刑。」
董事長看起來有些不以為然,語氣上揚地對我說:「沒繳稅,大不了罰錢吧!」
「只是把台灣公司的利潤放在海外,負責人就要被判刑?」
沒錯。當一間台灣公司,為了逃漏稅捐而虛設境外公司,再由這間境外公司承接屬於台灣公司的訂單,並將貨款匯入該境外公司的帳戶,以減少台灣公司在台的營業收入。這正是一種「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行為,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逃漏稅捐罪」。公司負責人會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更嚴重的是,在民國110年修法後,當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時,甚至可以對公司負責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會計主管如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導致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的結果,也同樣會面臨商業會計法的刑事責任。
我告訴董事長:「你們公司這幾年的業績蒸蒸日上,預計兩年內就要上櫃。不如趁現在,先把公司的體質調整好。因為未來進入上櫃審查階段,還是得面對這個燙手山竽。」
「更重要的是,你坐牢,妻兒誰顧?」
董事長聽完後,沒有再回答我的問題。只是低著頭,繼續吃著他的蔥爆牛肉飯。
但我看得出來,他應該已經意識到,公司和他個人,正面臨著一場嚴重的稅務風險。
幸好,一切都還來得及。
再晚,他低頭吃的那一碗,恐怕就是牢房裡的蔥花牛雜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