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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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缺工時代並隨我國勞動力人口減少,移工政策應有新的思維,以良好的條件吸引移工留臺並擇優留用,以填補我國勞動力缺口,進而銜接移民制度。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移工與中階技術人力法令簡易辨識差異?〕
  • 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 第三類外國人:指下列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就服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
適用對象
1. 🔅在臺連續工作累計達6年以上,🔅或曾在臺工作累計達12年(家庭看護工為14年)以上已離境之移工,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之情事。
2. 已取得我國高等教育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
已離境移工是否適用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 適用。
  • 倘若移工在臺工作未滿12年或14年離境,再來臺工作需連續工作6年,或累計滿12年即可由雇主申請為中階技術人力。
  • 在臺工作已滿12年或14年,且已離境移工,僅限曾聘僱該名移工之雇主,得申請再來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以避免衝擊國內就業機會。

開放工作類別
中階技術工作開放類別限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限蘭花、蕈菇、蔬菜,不含屠宰業、魚塭養殖、畜牧工作及禽畜糞堆肥)、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重點產業工作。
國內招募及申請程序
  • 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由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 經勞動部許可之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得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規定工作。

雇主資格
雇主應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本審查標準)規定,聘僱移工從事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海洋漁撈工作、農業工作、看護工作之雇主條件。
外國人資格
  1. 技術條件:應符合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資格條件之一
1-1,技術條件將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滾動檢討及調整。
資料提供:呂錫安 理事長
資料提供:呂錫安 理事長
資料提供:呂錫安 理事長
資料提供:呂錫安 理事長
資料提供:呂錫安 理事長
資料提供:呂錫安 理事長
資料提供:呂錫安 理事長
資料提供:呂錫安 理事長
資料提供:呂錫安 理事長

2. 薪資數額:
(1) 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薪資不得低於下列數額,並將視國內市場薪資變更滾動檢討及調整:
A. 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海洋漁撈工作、農業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3萬3,000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50萬元以上。
✅免除專業證照
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提供每月之經常性薪資達 3萬 5,000 元以上者,免除專業證照、 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資格條件 。

B. 機構看護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2萬9,000元以上。
C. 家庭看護工作:每月總薪資應達2萬4,000元以上。
(2) 副學士以上僑外生首次從事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海洋漁撈工作、農業工作等中階技術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3萬元以上。
但同一名僑外生第二次申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3萬3,000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50萬元以上。
經常性薪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定義
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及全勤獎金等(但不含加班費);若以實物方式給付者,應按實價折值計入;以上均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會會費。
每月總薪資定義 (X 12個月 = 年總薪資)
指雇主每月支付給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各月經常性薪資(含本薪、按月津貼等)及非經常性薪資(年終獎金、年節獎金、員工紅利、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
留用名額
1. 總名額: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涉及產業及長照實際人力需求,不設總名額限制。
2. 個別雇主申請上限名額:
(1) 海洋漁撈
A. 漁船:雇主申請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不得超過漁業執照所載船員人數,扣除船員出海最低員額人數後之25%。
B. 箱網養殖:雇主申請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依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所載養殖面積,每二分之一公頃得聘僱1人。
(2) 製造業、營造業、農業、機構看護:
A. 雇主申請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不得超過移工核配比率25%。但最少得聘僱1人。各業別核配比率之認定基準如下:
(A) 製造業: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特定製程(3K)比率(40%、35%、25%、20%、15%、10%)計算。
(B) 營造業: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之核配比率(20%至40%,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核配比率)計算。
(C) 農業:
a. 外展農務: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人數計算。
b. 農糧業(蘭花、蕈菇、蔬菜):依核配比率35%計算。
(D) 機構看護:依機構依法登記之床位數規模,未達50床核配比率35%,50床至99床核配比率32%,100床以上核配比率30%計算。
B. 同一雇主勞工保險證號下所聘僱移工、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及從事專業工作(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外國人,合計不得超過同一雇主勞工保險證號總員工50%。
(3) 家庭看護:雇主申請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同一被看護者以1人為限,同一被看護者屬於植物人或巴氏量表評為零分,得增加1人。同一被看護者已申請移工者,不得重複申請中階技術人力。
3. 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取得永久居留,並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經核發工作許可者,不計入雇主申請上限名額計算。
在臺管理機制
1. 聘僱期間及次數年限: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申請聘僱許可每次最長3年,且無申請次數之限制
2. 轉換雇主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第59條規定,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有不可歸責於該外國人之事由外,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另聘僱期滿時,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聘僱管理
(1) 生活照顧:
  • 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與同產業受聘僱移工提供相同飲食、住宿者,雇主仍應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辦理。
  • 但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基於個人需要,選擇自行在外居住者,雇主免依相關規定辦理。
(2)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標準: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5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原則不超過第1個月薪資)、服務費(每年不超過2,000元)。
(3) 解約驗證:
  • 雇主所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聘僱關係終止出國,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於該外國人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探求外國人之真意並予以驗證。
(4) 其他事項:
依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4. 依親居留:
為兼顧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之家庭團聚權及確保其可負擔依親親屬之生活所需,爰針對渠等眷申請居留其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每月平均總薪資應達 5.3萬元
5. 永久居留:
  • 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合法連續居留5年後,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 經許可永久居留後,得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向勞動部申請取得個人工作許可,在臺工作無行職業之限制。
  • 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由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許可。
  • 聘僱家庭看護中階技術人力:由工作所在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
  • 僱其他中階技術人力:雇主應向工作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求才。
  • 雇主同時有多名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時,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一次併同申請辦理國內求才,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針對同一申請案件仍核發同一份核發求才證明書,並於證明書上依求才不足人數人工載明不同序號,以利雇主申請聘僱中階技術人力。
  • 雇主需將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分別辦理國內求才,二者求才不可併同辦理或共用求才證明書。求才登記表業於111年4月30日修正增列「聘僱移工前」或「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前」欄位,雇主應依求才類別勾選。
  • 持有效招募許可函仍需取得資格認定:有效招募許可函無法證實其他應備文件仍於效期內(如雇主已取得招募許可時,工業局認定函已失效),且中階人力與移工求才於國內招募時屬不同職缺,故無法以招募許可作為資格佐證。
  • 持有效招募許可函仍需辦理國內求才: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的國內招募薪資不同,工作技術亦不同,持有有效招募許可函雇主仍應再次辦理國內求才。
  • 移工在臺工作期間如已達11年又8個月以上者,因剩餘期間不足,難以獲得雇主聘僱,是以移工在臺累計工作期間如已達11年又6個月以上者,將令釋示其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所定工作期間達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之工作年限之要件。
  • 雇主申請時移工應已連續在臺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
即申請時移工已符資格條件,且預定聘僱日應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並晚於申請日,
又於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前,不得使外國人從事第3類外國人工作。
若原雇主欲自原聘期屆滿日之翌日起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得依同法第4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申請。

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

雇主將移工轉為中階技術能力的申請時間?

產業類移工轉中階技術人力的技術條件與薪資門檻是?

要留下家庭看護工 移工還需要通過 語言考試?

雇主想要把移工久留 薪資要提高到多少?

移工久留 名額也有限制

雇主聘請中階移工 可以自己 也可以仲介

移工人力仲介 收費金額其實有上限

一般移工與中階人力 收費金額竟然有差別
移工與中階技術人力申請差很大?

仲介公司 移工與中階外國人 收費差異
一般移工與中階技術人力在管理上差很大嗎?/久用方案ep12

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二、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四、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之費用。
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二)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四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但求職條件特殊經外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前項服務費之金額,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
  • 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 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 第三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費用不得預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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