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四分,有四師立義。第一安慧菩薩,立一分自證分。識論云。此自證分,從緣所生。是依他起故。故說為有。見相二分,不從緣生。因遍計心,妄執而有。如是二分,情有理無。唯自證分。是依他起性。有種子生。是實有故。見相二分是無。更變起我法二執,又是無。以無似無。若準護法菩薩,即是以有似無。見相二分是有體。變起我法二執是無體。
密嚴經偈云。
愚夫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故知但是愚夫依實自證分上,起遍計妄情,變似無體一分現故。理實二分,無其實體。但是愚夫不了,妄執為實故。所以論云。凡夫執有。聖者達無。
問 : 若言相見二分是假者。且如大地山河,是相分收。現見是實。如何言假耶。
答 : 雖見山河等是實。元是妄執有外山河大地等。理實而論。皆不離自證分故。
所以楞伽經偈云。
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
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
故知離自證分外,無實見相二分。
第二難陀論師,立二分成唯識者。初標宗者。即一切心生。皆有見相二分。見相二分,是能所二緣也。若無相分牽心。心法無由得生。若無能緣見分。誰知有所緣相分耶。即有境有心,等成唯識也。見分為能變。相分是所變。能所得成。須具二分。
見分相分。是依他起性。有時緣獨影境。即同種生。有時緣帶質境。即別種生。從種生故,非遍計也。若不許者。諸佛不應現身土等種種影像也。
安慧却難。汝若立相分。豈不心外有境。何名唯識。難陀言。見分是能緣。相分是所緣。攝所從能。還是唯識。
又汝若言無相分。則所立一分唯識不成。何以故。安慧執相是妄情有。即第八所緣識中相分種子。是相分攝。即種子是能生自證現行親因緣法。
若種子相分是妄情者。何妨所生現行自證分,亦是妄情,不違種子識義也。
若不許自證分是妄情者。即能生種子亦是實有。即因果皆實。證相分亦是實有。既有相分。即有見分。能所既成。即二分成立唯識也。
又五根是第八識相分。若相分是遍計。豈有遍計根能發生五識也。安慧云。不假五根發生五識。五識俱自從種子生也。
問 : 若不假根發生,但從種子生者。汝許五識種子。是第八相分不。
答 : 許是第八相分。難。既爾。即種子是遍計。能生五識。亦是遍計也。安慧救云。種子但是第八識上氣分。有生現行功能。故假名種子。但是習氣之異名,非實也。
難。諸聖教從種子生者名實。依他立者名假。豈有假種子生實現行。若是假種子者。如何親報自果耶。若種子是假法者。即因中第八識因緣變義不成。若非因緣變者。即違一切。安慧絕救。既有能所二緣者,皆是實依他起性者。即知見相是實。引證者。
密嚴經云。
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
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釋云。一切唯有覺者,即唯識也。所覺義皆無者,即心外妄執實境是無。能覺所覺分者,能覺是依他實見分。所覺是依他實相分。各自然而轉者,見分從心種子生。相分從相分種子生起。故知須立二分,唯識方成。會相違者。
安慧難云。若爾。前來密嚴楞伽二文,如何通會。
正會者,前來經文,不是證一分。但遮執心外實有我法等。亦不遮相分不離心。第三陳那菩薩立三分。非前師安慧立一分。即但有體而無用。難陀立見相二分。但有用而無體。皆互不足。
立理者,謂立量果義。論云。能量,所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即要自證分為證者,是量果也。喻如尺量絹時。絹,為所量。尺人,為能量。記數之智,名為量果。
今見分緣相分不錯。皆由自證分為作果故。今眼識見分緣青時,定不緣黃也。如見分緣不曾見境,忽然緣黃境時,即定不緣青。若無自證分。即見分不能自記憶。故知須立三分。若無自證分。即相見亦無。若言有二分者。即須定有自證分。自證分喻如牛頭。二角喻相見二分。
準量論頌云。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
釋云。似境相所量者,即相分似外境現。能取相自證者,能取相者,即是見分能取相分故。自證,即是體也。
第四護法菩薩,立四分。立宗者,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立理者。若無第四分。將何法與第三分為量果耶。汝陳那立三分者。為見分有能量了境用故。即將自證分為量果。汝自證分亦有能量照境故。即將何法與能量自證分為量果耶。即須將第四證自證分,為第三分量果也。引證。
密嚴經偈云。
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
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
心二性者,即是內二分為一性。見相二分為第二性。即心境內外二性。
能取纏者,即是能緣麁動。是能緣見分。所取纏者,即是相縛。所緣縛也。
見種種差別者,見分通三量。有此義,故言見種種差別。前二師,皆非全不正。
第三師陳那三分,似有體用。若成量者,於中道理猶未足。即須更立第四分。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即將自證分為量果。若將見分為所量。自證分為能量。即更將何法為量果。故知將證自證分為量果,方足也。
見分外緣虛疏。通比非二量。故即不取見分為自證量果。內二分唯現量。故互為果無失。
夫為量果者。須是現量,方為量果。比,非,定非量果。喻如作保證人。須是敦直者,方為證。若略虛人,不能堪為保證。
又前五識,與第八見分。雖是現量。以外緣,即非量果。夫量果者。須內緣故,方為量果。
又第七識,雖是內緣。是非量也。亦不可為量果。
夫為量果者。具二義。一現量。二內緣。又果中後得見分,雖是現量。內緣時,變影緣,故非量果。即須具三義。
又果中根本智見分,雖親證真如,不變影故。是心用故。非量果。即須具心體。須具四義。一現量。二內緣。三不變影。四是心體。方為量果。
又論云。如是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是能緣義。或攝為一。體無別故。
如入楞伽經云。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如是處處,說唯一心。此一心言,亦攝心所故。
釋云。如是處處唯一心者。外境無故。唯有一心內執著故。似外境轉,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又皆不離識故。並名唯識。
又清涼記引論,釋第四證自證分。若無此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
釋曰。見分是心分。須有自證分。自證是心分。應有第四證。
論又云。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皆有果故。
釋曰。見分是能量。須有自證果。自證量見分。須有第四果。恐彼救云。却用見分為第三果。
故次論云。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又意明見分通於三量。三量者,謂現量。比量。非量。即明見緣相時。或是非量。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或見緣相。是於比量。及緣自證。復是現量。故自證是心體。得與比量非量而為果。見分非心體。不得與自證而為其量果。故不得見分證於第三。
證自體者,必現量故。第三四分。既是現量。故得相證。無無窮失。
意云,若以見分為能量。但用三分亦得足矣。若以見分為所量。必須第四為量果。若通作喻者。絹如所量。尺如能量。智為量果。即自證分。若尺為所使。智為能使。何物用智。即是於人。如證自證分。人能用智。智能使人。故能更證。
亦如明鏡。鏡像為相。鏡明為見。鏡面如自證。鏡背如證自證。面依於背。背復依面。故得互證。亦可以銅為證自證。鏡依於銅。銅依於鏡。
《宗鏡錄》 卷六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