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網路發達,不少人會在網路上經營自媒體、寫文章分享,或者利用網路平台販賣商品,過程中不免需要一些圖片吸引讀者的目光。這時候如果不是使用自己拍攝或者使用經過合法授權的圖片,而是直接使用從網路上找來的圖片,就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而引來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關於使用他人圖片的常見問答。
Q1:從搜尋引擎上找到的照片,本來就是免費的,直接使用應該沒事吧?
依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只要有投入人的智慧、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可以表達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基本上就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不論這個照片原本收費與否。這個最低程度的創意門檻並不高,所以多數照片很容易跨過門檻而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因此,千萬不要以為搜尋到的照片沒有表明要收費,就可以當然、直接地拿來使用。
Q2:我為了轉賣原廠商品才用原廠的商品照片,應該沒關係吧?
「是不是賣原廠的商品」和「是否可以使用原廠的商品照片」是兩回事。不可以用「我賣的是原廠商品」就主張當然有權利使用原廠的商品照片,他們倆者是受到不同法律的保護(前者賣贗品可能會違反商標法;後者恣意使用圖片則可能違反著作權法)。重點在於有沒有取得合法授權,而可以在授權範圍內使用圖片。
Q3:我有標明照片出處、不是用來做商業用途使用,應該沒關係吧? 有許多人會誤以為只要有標記照片出處、作者名稱,或者不是作為商業用途,就當然可以主張是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而免去一切責任。然而事實上,是否註明出處、是否作為商業用途使用,都只是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的標準之一,並不是只要有做到前面幾點就一定可以構成「合理使用」。 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用」,還是要回歸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綜合「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的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因素綜合考量。這部分就得個案判定,無法事前一概而論。
Q4:我從圖庫上購買圖片,應該可以自由使用圖片了吧?
NO,NO,那可不一定。必須要仔細閱讀和圖庫間的授權契約條款,確認圖庫的授權方式和範圍,有些可能真的付費後就可以不受任何拘束地使用,有些則可能會區分為「商用/非商用授權」,或者限制授權使用的次數/平台/國家或地域/年限等,所以簽署授權合約時,必須仔細確認授權的方式是否符合你的使用需求。
Q5:擅用別人圖片,可能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擅用他人圖片放到網路上,可能會同時涉及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會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之著作,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2條規定。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要注意的是,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除了處罰行為人外,也可以處罰公司。
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Q6:已經侵權了,該怎麼處理? 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原則上是告訴乃論。因此,若發現有侵害別人著作權的情事,應立即停止侵權的行為,並且儘快取得著作權人的原諒,與著作權人達成
和解,請求著作權人不提起告訴或者撤回告訴。
如果無法私下達成和解,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在司法程序中仍然可以與對方協商和解事宜。若最終仍無法達成和解,也可以向檢察官、法官表示已經悔過、願意和解之意,請求檢察官緩起訴或給予較輕之處分、請求法院判賠合理之賠償金額。
以上一些資訊,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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