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3|閱讀時間 ‧ 約 12 分鐘

網頁爬蟲實作-律師事務所規模統計

研究動機

由於我的研究所報告涉及律師法修正及有限責任合夥制度(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並曾經引用法務部的律師統計資料。但法務部的「最新」資料只到民國107年,還是略嫌過時;且統計內容僅有人數跟地區兩種資料,而無營收、利潤、薪資、成本等資料。
基於假設會計師與律師執業上的相似性,若參考金管會每年對會計師的統計數據,可以發現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收規模,和從業人員數呈現正相關。因此,在法務部未針對律師產業進行調查統計前,應可藉由事務所人數粗略估計其規模
由於律師的執業資料都公布在法務部的網站 (相關文章:該如何避免找到假律師?),可以透過爬蟲蒐集全台所有律師事務所的資料。

爬蟲實作

在〈網頁爬蟲實作-下載司法院書狀範本〉一文中,已經示範過如何透過觀察網址變化規律擷取所需資料。然而,法務部的律師查詢網站是使用JavaScript,資料換頁的過程中,網址都不會有變化,因此無法透過給定網址頁數範圍的方式進行全自動爬蟲
但仍然可以透過 Element Click 的方式,點擊進入各地方公會的名單後,再用 Element Click 的方式,達成自動換頁的功能。具體來說,就是 Element Click 的「Selector」欄位選取的是資料範圍
下方的「Click selector」欄位則選取下一頁按鈕,如此一來便可以達成自動換頁
透過上述爬蟲實作,便可得到全台最新的律師事務所資訊,以便進行下一階段的統計分析。

統計結果

由於法務部網站僅有統計106年及107年的數據,為比較方便,就以107年的數據為基準,分成全台、各地方律師公會兩種維度。

全台律師事務所
全台的律師事務所總量沒有太大變化,但大型事務所數量顯著增加。2人、3-5人的小型所呈現下降的趨勢,然而一人事務所則是上升的趨勢。因此,可以說是呈現「兩極化」或「向大所發展」。

六都
由於六都的人口總數,已經佔全台總人口數近七成,法律服務的需求理論上會比較多,也會有較多律師事務所設立。而透過統計數據觀察,六都的事務所數量,佔全台灣事務所數量的91%
而其中又以台北(台北市+新北市)的數量最多,高達三千五百多家,佔全台事務所數量的58.6%;此外,規模21人以上的中大型事務所也大多都集中在台北。
其中,比較耐人尋味的應該是桃園與台中。全台各地幾乎都呈現「兩極化」發展,只有桃園和台中兩地的小型所逆勢成長。台中可能是得益於便利的交通位置、以及人口的增長,無論是事務所總數、各種規模的事務所數目,都是增加的趨勢,中型所(6-10人、11-20人)的數目甚至已經超越高雄。至於桃園中小型所的成長,我推測應該是與台北的跨區競爭有關。由於台北與桃園地理位置接近,實務上有非常多台北的律師事務所跨區承接桃園的業務,尤以小型事務所最為明顯。在此壓力之下,桃園的律師可能必須借由擴大規模,以便與跨區而來的台北律師競爭。
雖然台北的一人事務所比率也下降,但下降幅度不大,仍有 71.8% 的事務所是一人事務所。

其他縣市
六都以外的縣市,大致與全國趨勢相同。其中嘉義雖然也是呈現小型事務所比率成長的狀態,但由於事務所的基數很小,導致變化比率較大,實際上嘉義的小型事務所僅增加一、兩家而已。

研究限制

是否為受僱律師無法從公開資料得知
由於此次的統計研究就是採用公開資料進行,因此只能統計同一事務所的律師人數,但該事務所內究竟是合夥、合署還是一個主持、多個受僱的情況就不得而知。
不過,受僱律師畢竟是依照主持律師的指示承辦案件,與主持律師可以視為是經濟的共同體,與合夥的效果類似,因此統計上將之與合夥同視,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且受僱律師的人數越多,應與該事務所的規模呈正相關。

合署仍然是研究統計上的黑箱
律師界向來強調律師獨立性,從組織自治、懲戒制度、乃至於辦案風格,無一例外。縱然合夥能夠帶來規模經濟與集思廣益的好處,多數律師仍傾向自己掌握最終決策權,因此合夥事務所的數量一直沒有爆發性的成長。取而代之的是律師各自獨立、但「看起來」具有規模經濟效果的合署事務所不斷增加許多中型所其實都是合署事務所
合署的外部效果也非常明顯,就是責任的分擔不明確,導致消費者被誤導的問題。而相同的問題已經多次發生在會計師事務所,也促使會計師法早在民國96年就已修正會計師法第20條因應。類似的規定直到最近才在律師法修正案中看到。合署能不能發揮類似合夥的經濟效果,進而推論其事務所於市場上的規模與市場力,仍需要更多營收資料佐證
此外,台灣的律師事務所制度,長年未有明確的法源依據。雖然110年修正施行的律師法已將事務所型態定為獨資(個人)合夥合署法人四種,且應於其名稱中標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以資區別。但110年的資料還在陸續修正中,目前仍無法辨別合夥與合署,因此統計上僅能假設合署與合夥的經濟效果相同
至於法人律師事務所因為欠缺相關子法,目前無法設立,暫時不影響統計結果。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96年就開放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迄今也僅有一家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成立,顯然乏人問津,此部分應可留待之後深入探討其原因,以作為律師事務所設立時的參考。

缺乏跨區執業數據
110年修正施行的律師法已開放各地區的律師跨區執業,無須像從前一樣繳納多個地方律師公會的兼區會員會費。
但法務部的律師查詢系統僅能查詢現行律師法下,各律師的一般會員公會(也就是以前的主區),至於跨區和特別會員公會(以前的兼區)資料則未強制要求揭露。若要完整了解各地區的律師執業情形,跨區執業的狀況也應該被一併考量。

仍無法完全由會計師產業的統計數據推論律師產業
一開始提到,會計師產業已由金管會每年進行詳細調查統計。藉由解讀會計師的統計結果,或許也會對律師產業有所幫助。
會計師產業的中小型事務所也是佔全國事務所總數的九成;中小型所的利潤率較大型聯合事務所高約2%。基於會計師與律師執業上的相似性,或許能解釋為何目前律師事務所也是小型所居多
但會計師產業終究不等於律師產業,主管機關法務部仍應該針對律師產業進行統計。我認為律師產業的資料和會計師產業的資料至少有以下兩點不同,可能導致推論結果有偏誤:
從業人員資料範圍有差異
會計師事務所的從業人員數與營收呈現正相關,也就是越大型的事務所、營收越高;營業額一億元以上的大型事務所共15家,吸納了整體就業市場57.6%的從業人員、創造的營收佔整體市場營收的73.5%,屬於寡占市場
至於律師,目前登記執業律師最多的大型事務所(51人以上)共有六家,總計有499位律師,僅佔全體律師總數的4.45%。若加計中型事務所(20人以上),則總共有22家、946位律師,也僅佔全國律師總數的8.44%,和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吸納近六成從業人員的情況有非常大的不同
造成不同的原因之一,是會計師產業的從業人員範圍較大,除會計師外,尚有理級主管、專業領組、專業助理、其他人員,會計師僅佔全體從業人員總數的9.84%。而律師產業目前僅能統計律師人數,而無法涵蓋實習律師、法務助理、律師秘書、業務主任、行政助理等相關從業人員。
律師市場是否為寡占市場仍欠缺資料
由於金管會每年均有針對會計師產業進行產業調查,因此可得知各事務所的營收、從業人員等資料,進而得出會計師市場目前為寡占狀態的結論。
但律師市場目前僅有律師資料,而無整體從業人員資料,更無營收資料,無法判斷律師市場是否如同會計師,亦屬寡占市場。

結論與建議

事務所高度集中在台北
由統計資料可以發現,全台近六成的事務所集中在台北;全台目前共有11,214位執業中的律師,其中7,172位的主事務所登記在台北,佔比也高達六成四,顯見台北已經是律師密度極高的地區
台灣地狹人稠,雖然各地區仍然存有進入障礙 (跨區執業必須另外繳納公會會費或跨區費),但隨著律師法的修正,跨區的門檻降低許多,應該會有更多台北的律師願意跨區接案,桃園的數據應該就是一個有力的佐證。

北部事務所朝向大型事務所發展
由上面的圖表可以觀察到,台灣的律師事務所整體朝向兩極化發展:北部中大型所數量增加、全台一人事務所數量也微幅增加,而小型所(2人、3-5人)數量減少
對律師而言,若在台北執業,加入中大型所,有助於搶到公司/法人客戶的案源,且公司/法人的對於律師費的價格接受度也較高;反之,若不加入中大型所獲取大單,勢必得盡量降低營運成本,因此大多數律師應該會選擇單打獨鬥,或是移往北部以外的地區執業。

為避免利益衝突而成立一人事務所
由於律師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律師對於下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一、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
由於同一事務所的律師之間,無論是合署或合夥關係,在第34條的規範下都負有避免利益衝突的義務。也就是說,事務所內的律師越多、承辦的案件越多,就越有可能碰到利益衝突的狀況而必須拒絕承接新客戶。中大型所的公司/法人客戶多半傾向長期合作,可以降低利益衝突發生的機率以及放棄新客戶的機會成本;但小型所多半承接個人的短期訴訟業務,常常需要引進新客戶,利益衝突的限制就會是個大問題。因此,律師可能會更傾向成立一人事務所,將利益衝突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應公開去識別化資料供作政策制定的參考
近年來律師界面臨許多政策的大變革,諸如全國律師聯合會納入個人會員、成立會員大會、制定跨區執業辦法與費用,甚至是攸關現有律師生存的產業進入障礙 (國家考試),至今各方代表仍爭論不休、難以達成共識。
以爭議最大的「跨區執業」政策為例,從上面的圖表數據可以看得出,台北無論是事務所或律師人數都高度集中,勢必會驅使台北的律師向其他地區移動而有龐大的跨區執業需求,而實際上台北律師公會也的確是降低跨區執業障礙的最大支持者。反之,其他地方公會則多持反對立場。
然現行的公開資料僅有登錄律師的「一般會員」區域 (可理解為類似舊法時期的「主區」),然許多律師也都同時具備「特別會員」區域 (可理解為類似舊法時期的「兼區」)、「跨區執業」資格。要決定是否降低跨區執業門檻前,應可統計全國律師的兼區、跨區情形做為參考,否則將淪為各說各話以及維護既得利益的戲碼。
至於「國家考試」政策方面,雖然並非直接與律師相關 (律師都是已經考上的人),但此政策攸關未來加入市場競爭的人數,律師界也應該多投注一些關心。律師產業的市場目前是否已經飽和、市場進入率與離開率高低、市場結構究竟是中大型所寡占還是百家爭鳴的完全競爭狀態,目前仍缺乏實際的數據資料。一味的限制考上的人數,最終可能使產業發展停滯、缺乏競爭、消費者對律師完全失去信任;大舉開放可能導致削價競爭、進而使大批律師退出市場形成寡占或獨占。各種政策都是有利有弊,應該以客觀數據為理性決策,才能真正幫助到整個律師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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