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菲小學堂】性自主年齡 (Age of sexual 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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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應特別注意此用語的使用方式。

目前各項國際條約皆未訂定性活動的法定年齡。《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國際勞工組織第182 號公約》皆未規定性自主年齡,而是交由締約國自行訂定。因此,性自主的法定年齡因國家而異,但大部分國家將之訂在14到16歲之間。

許多國家的法律制度將兒少與同儕(未滿18歲)之間的性關係與兒少和成人之間的性關係做區分。同時,考量到兒少不斷發展的能力,且達到性自主年齡的兒少擁有從事性關係的權利(但並非是剝削或虐待關係),和已達到性自主年齡的兒少從事性活動在某些國家中並不必然構成刑事犯罪。此外,歐盟指令2011/93也規定,對於含有兒少性剝削或性虐待的犯罪,加害人之刑期可依犯罪的嚴重程度以及受害兒少是否已達性自主年齡而有所不同。

結論:
為避免法律中可能的誤解或灰色地帶,應明確規定,在所有情況下,皆禁止與未達法律所訂定之性自主年齡的兒少從事性活動,無論是否取得該兒少之同意。若兒少已達到性自主年齡,則可在取得同意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活動。然而,無論何種情況,所有兒少都不該合法同意受到剝削或虐待。因此,締約國立法將對未滿18歲兒少一切形式的性剝削入罪,是非常重要的,並且也應該將所有對剝削或虐待行為的「同意」視為無效

關於【菲菲小學堂】專題

菲菲小學堂是台灣展翅協會推出的系列專題,將透過淺顯易懂的文字與大家分享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之專有名詞使用準則,每一篇文章會介紹一個大眾常使用或容易混淆專有名詞用語,透過推廣與澄清相關專有名詞,讓兒少工作者與社會大眾能夠更了解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議題,唯有在各界共同合作之下,終止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才得以實現。
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是對兒童的嚴重性暴力,然而在倡議、推動終結對兒童性暴力的工作中,我們觀察到在描述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時,錯誤的用語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像是加深對被害人的傷害、影響政策的規劃,甚至是削弱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因此,了解並使用正確的用語是非常重要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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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應特別注意此用語的使用方式。 「倖存者」一詞暗示著當事人所具有的復原力,因此在兒童保護領域中已逐漸交替或同時使用「倖存者」與「被害人」這兩個詞。 「被害人」和「倖存者」被視為具有連續性。一個受到性剝削或性虐待的人(兒童)首先是被害人,再隨著復原過程的進展,從「被害人」變成「倖存者」。這種取徑
【兒童強暴 (Rape of a child)】 ○此用語的意義已具有普遍共識,在使用上不會造成汙名化和(或)對兒童造成傷害。 強暴指的是強迫某個人(在此為兒童)在違反其意願的情況下進行的性行為,通常涉及肢體的強制力 (physical force) 或暴力。在一些國家的國內法中,對兒童強暴的定義
「兒童販運」在國際法中具有明確且一致性的定義,意指由其他人招募以及(或)運送、轉移、藏匿與接收兒童,並意圖透過各種手段對該兒童進行剝削,例如賣淫、乞討、童工等。從事販運的目的可能有很多,而其中的一項重要目的即是與性剝削有關。
「童婚」是指至少有一方為兒童的婚姻,同時也是指使兒童(通常是年輕女孩)進行嫁娶的行為(無論是否有經過當事兒童的同意)。當孩子在非常小的時候就被迫嫁給比他們還要年長幾十歲的人,這樣的婚姻極有可能對當事兒童造成傷害,且有可能在圓房的過程中受到性虐待。
近年來,終止兒少性剝削組織網絡以及兒童販賣、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特別報告員已不鼓勵使用「兒童性觀光」一詞。「兒童性觀光」一詞的使用可能會對兒童產生傷害!「旅行與觀光中的兒童性剝削」等替代詞彙則較為適合,因其明確指出兒童受到剝削的事實,且適切地將關注範圍從犯罪者的行為擴大至剝削所發生的情境。
兒童性虐待線上直播經常是透過網路「串流」的方式傳送給觀看者,立即性地傳送讓他們可以在虐待進行的同時觀看並參與其中。對觀看者而言,使用串流不需下載任何資料,因此不會在網路設備上留下紀錄,這因此加深了加害者可不受懲處的觀念,且使得事件發生後的偵查更具挑戰性,尤其是關於證據的復原以及受害者與加害者的識別。
Ø 應特別注意此用語的使用方式。 「倖存者」一詞暗示著當事人所具有的復原力,因此在兒童保護領域中已逐漸交替或同時使用「倖存者」與「被害人」這兩個詞。 「被害人」和「倖存者」被視為具有連續性。一個受到性剝削或性虐待的人(兒童)首先是被害人,再隨著復原過程的進展,從「被害人」變成「倖存者」。這種取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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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婚」是指至少有一方為兒童的婚姻,同時也是指使兒童(通常是年輕女孩)進行嫁娶的行為(無論是否有經過當事兒童的同意)。當孩子在非常小的時候就被迫嫁給比他們還要年長幾十歲的人,這樣的婚姻極有可能對當事兒童造成傷害,且有可能在圓房的過程中受到性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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