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應特別注意此用語的使用方式。 許多國際法律文件皆有提到「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表演」,因此將「色情 (pornographic)」的概念擴充至不僅包含錄影或文字記錄的內容,還包括現場表演。此概念可以保護兒童免於某些情況的剝削,例如沒有產製任何色情素材(即,未進行記錄)但具有性本質的現場表演。 《蘭薩羅特公約》進一步詳細說明對兒童不同類型的「利用」,並要求締約國將一系列與兒童參與色情表演有關的罪行定為刑事犯罪,例如招募兒童參與色情表演,或使兒童參與此類表演;脅迫兒童參與色情表演,或從中牟利,或為達此種目的而剝削兒童;在知情狀況下觀賞有兒童參與其中的色情表演(註1)。 與兒童有關的「色情 (pornographic)(註2) 」一詞具有誤導性,可能會汙名化或傷害到被利用來達到此目的的兒童。因此,可使用「利用兒童從事性表演 (use of children for sexual performances)」這個更中性的詞彙來描述此現象,所強調的是兒童受到性化 (sexualisation of the child)。 結論:
「利用兒童 (using a child)」達到性目的(無論是表演或其他行為)這樣的概念有個優點,即,將重點放在兒童受到犯罪侵害之事實,兒童不須對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承擔責任。因此,它是個更中性的詞彙,可避免汙名化或怪罪兒童。 此外,「色情 (pornographic)」一詞之於兒童是不恰當的,最好能以「性 (sexual)」來取代之。因此,「利用兒童從事性表演」應會是個較適切的用語。 註1:應注意到的是,在此情況中,性自主年齡是不重要的,同意參與合意的性行為,與同意加入色情表演的製作,兩者不可同一而論。
註2:色情一詞來自希臘文的pornographos,意思是關於娼妓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