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31|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白色恐怖所留下的痕跡—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

位於白色恐怖紀念園區的人權紀念碑。紀念碑上的方塊是當時受難者的姓名
位於白色恐怖紀念園區的人權紀念碑。紀念碑上的方塊是當時受難者的姓名
現在我們可以隨意的把政治人物做成迷因、梗圖,又或是公開批評政府,我們擁有著很自由且能展現人權的生活。
但在台灣曾有一段時期,如今我們所熟知的自由是完全不存在的,只有政府高壓的統治。
這個時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白色恐怖時期」。
而過去位在新店的軍事看守所,如今改為白色恐怖紀念園區,保留了當時受難者的生活環境,可以認識過去政府對人權的各種迫害。

不公不義的審判

位於白色恐怖紀念園區的第一法庭。曾為美麗島事件的審判地點
在白色恐怖時期,雖然政府是採用高壓的手段統治,但在迫害的過程,還是會遵守表面的程序,進行審判的流程。
雖然有進行審判,手段看似很公正,但實際的狀況卻可以說是相當不公義的。

因為你有關係,所以你有罪
在這段時期,政府的調查不會先去收集證據,而是只要你跟案件有關係,就會直接把你抓來做調查,由於這種調查方式,使許多無辜的人因此而受害。
1971年,一位來自馬來西亞的留學生,就因為經常去美國新聞處閱讀原文書,在美國新聞處爆炸後,被騙到看守所接受調查、刑求,且當他進到看守所、案件破案後後,調查人員也不打算放他離開,反而給他一個顛覆政權的罪名,把他關了12年,原因一是不願承認自己抓錯人,二是為了20萬的破案獎金,三是為配合當時政府的政策。
這樣的事情在當時絕對不只這樣一件,很多是政府亂抓人,抓錯了就刑求,逼你編一個假的自白書,整個調查的過程都是不人道、合法的手段,但當時因為資訊的不透明、政府的高壓統治,這樣的事情持續發生了很長一段時間。

判決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長官的建議
除了調查的過程有問題,判決的方式也很有問題。
我們所熟知的判決方式,會是由法官基於某個法條為依據,在做出合理的判決,也就是法治社會所說的依法行事。
但在當時的判決確非如此,法官會先把判決書給上級長官過目,長官則直接在上面寫上自己的建議,例如此人可判無期徒刑、為何不判死刑等,這些建議很多都沒有法律依據,卻可以很大程度的影響判決,只有少數的法官願意去反抗上級,可是更多的法官會選擇服從,甚至加重判決來迎合上級。
因為當時的這些狀況,政府掌權者的權力過於強大,使法律無法保護人權受迫害。

在看守所的另一段人生

位於白色恐怖紀念園區的看守所內部
這些白色恐怖時期的受害者們,在接受判決前的住所就是軍事法庭旁的看守所中。
而他們所居住的空間---「押房」,每間都相當狹小,卻要擠進約6~10人(較小的押房為3~4人),在裡面睡覺幾乎都要與其他人靠在一起;且押房內的設備也並不完善,像是在押房內能流出水的地方只有馬桶(雖然設有水龍頭,但永遠都留不出來),所以在押房中一切要用到水的事情只能從馬桶取水(例如洗澡、刷牙等)。
住在押房中的受害者也不能時常出來外面放風,通常1~2周才可以輪流出來放風,但因為當地天氣時常下雨,所以放風時間也很常取消,且放風時所方為了防止串供,而限制受害者一切形式的交流。
這樣的生活環境,就算可以免費居住,我們也不願意入住進去,因為這是一個沒有顧慮到人的尊嚴的住所,但當時那些無辜受迫害的人卻是被強制入住,沒有任何拒絕的餘地,就這樣居住在這種非人道的空間中。

看守所裡的勞動工作
位在看守所內的洗衣工廠
在看守所內接受判決的犯人,可以申請到外役區的洗衣廠、燙衣廠、美工工廠等軍法處的營利單位工作,藉由勞動獲得少許的薪資及過上較好的生活。

後記:白色恐怖過後,我們該如何看待人權

在了解白色恐怖下受迫害的情形後,真的會發現我們真的很幸運,生活在一個人權受到保障的時代,可以有尊嚴的活著。
但也因為這份幸運,我們從未經歷那段恐怖的時期,對於人權的議題,往往會選擇忽視,認為台灣如今的社會是民主、自由的,不會有任何人權迫害的問題。
確實現今社會相比過去來的和平,不會隨便就被關到牢裡,但不代表人權不再遭受迫害。
人權的迫害依然存在,只是變成少數人會面臨這問題,像是樂生療養院、三鶯部落的處置等,政府的政策必須要顧慮整體利益及人權保障做平衡,在衡量的過程中,弱勢者往往會成為被犧牲的對象,因為與其他人相比,他們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教差,最後社會上的大眾獲利,但弱勢者依舊過著不被保障的生活。
所以在白色恐怖過後,我們要清楚地知道人權依舊在遭受迫害,只是在與社會利益衡量下,一切迫害只發生在不容易被發現的社會的角落,我們只是必較幸運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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