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大家族經歷幾代之後,子孫陸續繼承先人遺留的房產,共同繼承人數歷次增加,以至引發分產問題,甚至演變成對簿公堂的局面。究竟民眾該怎麼處理,才能免除家族紛爭?
建業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少騰認為,遺產中如有不動產,而各繼承人間對於處分方式難以達成協議,仍可辦理繼承登記,惟在此種情況下,各繼承人對遺產均為「公同共有」。
在法律上,「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區別在於,前者的處分及權利行使除法規特別規定外,需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後者則可自由處分個人應有部分。因此,如各繼承人對於公同共有的遺產處分或利用無共識,將造成執行上的困難。
共有的不動產如無法有共識,應如何達到更好的利用?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分析,民眾可以透過下列5種方式解決:
方式①:將持分賣給其他共有人
共有人之一可透過市價將不動產賣給其他共同繼承持有人,而其他持有人也可以整合產權後完整利用。但此方式缺點在於必須是各共有人已辦理分別共有,如果是在公同共有關係下,無法交易持分。
方式②:以持分抵押質借貸款
不動產持分仍有客觀價值,共有人之一可將其持分做為抵押品申請貸款,變現做其他利用,但實務上較不常見此種利用方式,因較難以持分申請貸款而為其他利用。
方式③:以多數決方式出售,由共有人按持分比例均分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過半同意及應有部分也過半同意,得將共有物處分或變更。共有人可透過此方式賣給他人,再按持分比例將出售後的價值分給所有人。
方式④:向法院聲請共有物分割
共有人無論為「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有協議外,均可向法院請求共有物分割。
但應留意,如僅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間公同共有關係尚未消滅,須一併請求分割遺產及消滅公同共有關係,實務上分割方式有下列幾種:
❶原物分割
共有人依比例分配,或僅部分共有人受分配。
❷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
原物分配後,未受分配或受分配部分未達到原應有部分比例,得以金錢找補。
❸變價分割
將共有物拍賣,各共有人依應有部分分配金錢。如以此方式,各共有人得可參與競標,如果是共有人之一得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若為非共有人得標,共有人可主張優先購買權。
建業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少騰分析,法院針對分割方案雖有自由裁量權,但仍須考量各共有人間的利害關係、經濟效用和現在使用狀況。
法院通常會考量面積大小及實際價值,是否與應有部分相對應,且會透過鑑價方式認定分割方法是否公平、考量各共有人分得土地是否可對外通行,以避免分割後成為無路可走的「袋地(指沒有聯外道路的土地)」或是畸零地,或是否有建築套繪管制而導致不能建築等問題。
方式⑤:聲請調處
如果各共有人最終無法協議,仍須透過訴訟途徑解決爭議,但對簿公堂也會造成家族間感情分裂,且訴訟過程通常相當繁瑣耗時。對此,蔡宜靜指出,內政部在各直轄市、縣(市)設有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可提供民眾訴訟以外的解決糾紛管道。
如果透過調處會進行調處,相較於訴訟程序,可能比較迅速且容易解決爭議,如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或任一方經調處會2次通知未到場,調處會仍會依相關資料及當事人意見進行裁處。
而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須於收到通知後15日內向法院起訴,如超過15日未起訴、被法院駁回起訴、或事後撤回起訴,當事人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用書面陳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調處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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