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8|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憲法】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簡介

一、介紹
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乃係我國法律保留原則之延伸概念。於民國86年大法官所作出之釋字443號解釋所建構,認為人民基本權利依其規範密度,應有不同層次之保障。

二、釋字443號解釋文
(一)爭點
以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違憲?
(二)解釋文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三、內涵
根據443號解釋,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由高至低可分為以下四個層次:
(一)憲法保留
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書提及:「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此處憲法第八條係指關於憲法對於人身自由之保障,因以規範較為詳細,故立法機關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或推翻,是屬憲法保留之範疇。
(二)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
此概念於多次釋字皆被提及。內涵為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之行政罰,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此處基本權包含憲法第七條之平等權、第九條之人民不受軍審原則、憲法第十至第十四條之自由權、第十五至第十六之受益權、第十七至第十八條之參政權、第二十一條之教育權及第二十二條之概括基本權等。
(三)相對法律保留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須在遵循明確性原則下,得以法律或經法律授權之命令限制之;此外,若屬給付行政措施,因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者,亦應由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訂之。
(四)毋須法律保留
若為與行政執行相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次要細項,雖對人民產生不便或些許影響,仍依其性質得由主管機關經一定程序自行訂定法規命令。
# from 我的課堂報告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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