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杜南發起並簽署日內瓦第一公約後,人類終於走上了保護同類的文明旅途。
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法語:Conférences de La Haye)通過了一些列公約和聲明文件。
俄國沙皇尼古拉二世(俄語:Николай II,1868年5月18日 — 1918年7月17日,儒略历1868年5月6日-1918年7月4日),全名尼古拉二世·亞历山德羅維奇·羅曼諾夫(Николай II Александрович Романов),俄羅斯帝國末代皇帝,兼任芬蘭大公和波蘭國王,在位時間1894年 -1917年在位。
1898年,尼古拉二世首先倡議召開海牙國際會議。其目的是終止軍備競賽,並建立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機制。
“大多數學者”都認為,該邀請是 “在恐懼中醞釀,在欺騙中產生,在人道主義理想中包裹…不是來自人道主義,不是來自對人類的愛。”
— — 丹-L-莫里爾(Dan L. Morrill,历史學家)
因此第一次會議達成的共識有限,但是在第二次會議上,多國達成了具有約束力的一些列條約。事實證明,“愛”可以讓人們達成日內瓦公約,“恐懼”依然也可以讓人類出於自身功利性的目的,促成進步。甚至人類大多數文明的進步,都是來自於對人類自身邪惡的恐懼。
1899年7月29日海牙公約
1899年7月29日海牙宣言
1906年,對日內瓦第一公約進行了修訂,擴展了對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的保護。
1907年10月18日海牙公約
海牙公約雖然規定“只有在所有交戰國都是締約國時方能適用”的條款,但由於這些公約所包括的規則是公認的國際慣例,因而適用於一切國家。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和東京國際軍事法庭不僅將海牙公約適用於締約國(如德國),而且也適用於非締約國(如捷克斯洛伐克),並依據公約的原則對違反戰爭法規的戰犯予以定罪和懲處。
1906年。日內瓦第一公約進行了修訂,擴展了對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的保護。
1907年,日內瓦第二公約(The Second Geneva Convention),全稱《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的日內瓦第二公約》(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Wounded, Sick and Shipwrecked Members of Armed Forces at Sea)取代了1907年的《海牙公約》第10公約,這是第一個關於保護海戰受害者的日內瓦公約,糢仿了《日內瓦第一公約》的結構和規定。
1949年,經過二戰的慘烈後,人類認識到阻止戰爭,或者盡最大可能降低戰爭對人的尊嚴和身體的傷害之重要性。制定了日內瓦第三公約(The Third Geneva Convention),全稱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第三公約(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 取代了涉及戰俘的1929年日內瓦公約。
除這三項公約外,會議還增加了一項新的精心設計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第四公約》。這是第一個不涉及戰鬥人員的日內瓦公約,而是將保護平民作為其主題事項。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約已經包含了一些關於保護平民和被占領土的條款。第154條特別規定,《日內瓦第四公約》是對《海牙公約》中這些規定的補充”。
鑒於這些發展,1977年通過了兩項議定書,擴大了1949年公約的條款,提供了額外的保護。2005年,又增加了第三份簡短的議定書,為醫療服務建立了一個額外的保護標志 — — 紅色水晶,以替代無處不在的紅十字和紅新月標志,供那些認為這些標志令人反感的國家使用。
日內瓦公約是僅適用於武裝沖突時期的規則,旨在保護未參加或不再參加敵對行動的人;這些人包括戰場上武裝部隊的傷病員、海上武裝部隊的傷病員和遇船難者、戰俘和平民。
第一項公約涉及戰場上武裝部隊的傷病員的待遇問題。第二項公約涉及海上武裝部隊的傷病員和遇船難者。 第三項公約涉及沖突時期的戰俘待遇。 第四項公約涉及戰時平民的待遇和保護。
人類的進步並不總是一帆風順。二戰後確認的國際規則,總是被極少數國家所破壞。布恰大屠殺終於使得人們認識到,俄烏戰爭不僅僅是侵略與反侵略戰爭,而是維護當代文明準則的守衛戰。
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開始思考,為什麼少數國家從來不遵守自己簽署的國際條約,面對這些國家,如何構建新的國際秩序,維護人類經過血與火,艱難走來的文明進步?
旭,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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