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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切結書如何不得為不利益於外國人之變更?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事實概要

  1. 原告從事成衣業等業務,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被告勞動檢查處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及1月17日實施勞動檢查,發現依原告與菲律賓籍外國人XXX及XXX2人,於期滿續聘所簽訂之勞動契約(續聘勞動契約),約定應由原告免費提供膳宿
  2. 惟原告於110年1月至12月期間自J君、A君每月工資中扣發膳宿費新臺幣4,000元,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工資
  3. 案經被告審查屬實,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乃以111年3月3日新北府勞檢字第1114735235號勞動基準法罰鍰裁處書,處原告罰鍰60,000元,並公布原告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限立即改善。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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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 出差未依規定填寫出差單,復未依規定到班並拒絕主管工作指派,對其進行績效改善方案,然仍未改善。 又於同年間被告發現其有浮報加班費之情事浮報加班時數共計XX小時。 事業單位可以怎麼處理呢?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勞工有該條項所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即雇主非有該項各款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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