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弱相殘的工時工資爭議-服飾業個案!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本判決可以學習到
  1. 可以主張那些請求權?
  2. 權利睡著了-消滅時效。
  3. 僱傭與勞務契約之差異?
  4.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意思表示要正確。
https://www.pexels.com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主  文: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1,302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應提繳新臺幣127,22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 被告郭俊亨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原告主張:

  • 自103年3月27日起受雇於被告XX創意服飾,擔任會計兼進貨、出貨人員,103年3月起至104年9月,每月工資為18,650元,104年10月起工資為每月25,000元,另自108年11月起發給零售抽成獎金。
  • 110年5月底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被告告知6月份不用上班,110年6月26日因疫情持續,被告又通知7月份不用上班。
  • 被告經營服飾業,非疫情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布應停業之事業單位,其自主停業,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工資,然被告於110年6月、7月均僅發給原告工資8,000元,原告於110年8月上班11天(不含例假日),被告僅發給工資14,000元,且未發給110年8、9月份之銷售獎金。
  • 被告未依法替原告投保就業保險及提撥勞退金,亦未給予特別休假,且有不當扣薪之情形,原告已於110年9月30日以被告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及違反勞工法令,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規定,向被告終止勞動契約,並於110年10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爰請求被告XX創意服飾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給付下列款項及提撥勞退金。
薪資差額、短發工資、不當扣薪工資、資遣費、國定假日出勤工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相當於失業保險給付之損失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損失、補提繳勞退金專戶。

🉐請求權項目可以有這麼多喔!


被告則以:

  • XX創意服飾係合夥事業。
  • 因合夥關係出問題而暫停營業,被告郭XX係以個人名義聘請原告,從事清潔打掃及服飾相關工作,兩造為承攬關係。
  • 原告請求國定假日出勤工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未投保就業保險之損失及提撥勞退金等,均無理由。
  • 又疫情期間多數營業場所皆為停業狀態,被告當時有與原告協調是否正常上班,如正常上班,則至倉庫從事染衣服的工作,若不上班則領部分薪資8,000元。
  • 原告表示要休假,其事後請求薪資差額,亦無理由。
  • 原告係自請離職,不得請求資遣費,且原告之請求亦已罹於時效等語。

https://www.pexels.com

法院判斷:

🔎本件首應審究原告係與何人成立勞務給付關係?該勞務給付關係係屬僱傭抑或承攬關係?

🔎“原告應係與被告郭XX成立僱傭關係”

  1.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667條第1項定有明文。
  2. 查XX創意服飾係郭XX與訴外人謝XX合夥,並由郭XX擔任負責人,有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1年6月24日高市經發商字第11133271600號函檢送XX創意服飾商業登記之申請相關資料1份存卷可按。
  3. 然XX創意服飾自100年3月7日申請停業迄今,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11年6月27日財高國稅三銷字第1112185331號函可稽,且謝XX已於101年1月1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可按。
  4. 謝XX於101年1月11日亡故後,合夥人僅存郭俊亨一人,已不符合夥要件,該合夥關係即無從存續而當然歸於消滅,原告主張其自103年3月27日起受雇於該合夥事業,顯非有理,郭XX亦陳明其係以個人名義聘請原告,則原告應係與被告郭XX成立勞務給付關係
  5. 原告之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方式及出缺勤等勞動條件,悉受郭XX之支配並受其指揮監督,且係為郭XX之利益提供勞務以獲取工資,非為自己之營業而勞動,顯具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之從屬性
  6. 與一般承攬人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得自行決定自己之作息時間及如何提供契約之內容,只需完成約定之工作即可者,顯然有別
  7. 從而,原告主張兩造間為僱傭關係,應屬可採。被告郭XX抗辯兩造間為承攬關係,則屬無據。

🔎原告請求被告郭XX給付110年6月至8月之薪資差額45,000元、不當扣薪11,406元、國定假日出勤工資29,743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72,500元,有無理由

薪資差額:

  1. 服飾店因受疫情影響而業績下滑,為免虧損擴大而暫時停業並調整原告工作內容,乃與原告協商其是否願減薪或正常上班至倉庫從事染衣服之工作,足信此暫時之調動係基於企業經營必須,並無不當動機
  2. 原告表示要休假,而不同意至倉庫從事染衣服之工作。並主張患有甲狀腺機能亢進症,於高溫環境工作容易引發熱中暑,該染衣倉庫高溫不通風亦無空調設備,非原告體能所能負荷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及甲狀腺機能亢進症之衛教資料。
  3. 被告郭XX稱不清楚原告身體狀況,染衣服的環境需在開放空間,故無法吹冷氣等語。查原告任職期間曾至倉庫染衣服1、2次,此經原告陳明在卷,內備有風扇,於鐵門敞開之情形下通風應屬良好,原告所提診斷證明書及衛教資料尚不足以證明其在通風良好且有風扇吹拂之情況下,仍無法勝任於系爭倉庫染衣服之工作
或此項工作調整有何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之情事,應屬適法,且原告於當下並未告知其因罹患甲狀腺機能亢進症而無法在高溫下工作,俾被告郭XX得安排其他適合原告之工作,即直接表示要休假,而不願至倉庫提供勞務,足見原告應有與被告郭XX達成疫情期間休息減薪之合意,原告事後再行請求被告郭俊亨給付薪資差額45,000元,難認有理。

不當扣薪:

  1. 原告週休2日,而自106年起勞工每年應休之國定假日為12天,原告僅休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合計約7天,足見原告平均每月工作均有22日以上,然原告每月多僅領有薪資24,000元至25,000元不等,被告郭XX辯稱原告每日薪資為1,200元,與原告受領之薪資金額不符,難認屬實。
  2. 扣薪月份、假別及扣薪金額固有爭執,然其未依前開規定提出原告之出勤紀錄及工資清冊供本院審酌,自應依原告之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認定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被告郭XX提出時效抗辯,而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則原告於105年12月22日以前之工資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原告請求之溢扣工資合計8,636元,為有理由,超過部分,即非有理。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1. 被告既未提出原告於何時補休國定假日之證明,或提出原告之出勤紀錄,證明原告未於其主張之國定假日出勤,亦應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2. 惟原告於105年12月22日以前之工資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合計20,825元(833元×25日=20,825元),為有理由,超過部分,即非有理。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1. 原告主張其任職期間計有特別休假合計87日,被告應給付原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72,500元。被告亦不爭執其未給與原告特別休假。
  2. 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其給付特別休假為休工資,即無不合。
  3. 惟原告於105年12月22日以前之工資請求權(即104年3月27日起至104年3月26日止之7日未休工資)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經剔除後,原告得請求之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為66,640元(833元×80日=66,640元)。
✅民法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原告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

  1. 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裁判要旨參照)。
  2. 原告請求被告郭俊亨提繳127,223元(129,765元-2,542元=127,223元)至其勞退金專戶,為有理由,逾此金額之請求,即非有理。

失業保險給付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損失:

  1. 被告固未依法為原告投保就業保險,然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領失業給付尚須具備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等要件,如不符合上開請領條件,勞保局自無從給付,勞工即無因雇主未投保就業保險,而受有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損失可言
  2. 查原告並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且於110年11月12日起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此據原告陳明在卷,
是原告並不符合前揭請領失業給付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規定,難認有此部分損失,原告請求被告郭俊亨賠償未投保就業保險之損失,自無從准許。

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是否有理:

  1.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即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2.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並未規定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應明確說明其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律上依據,亦未要求勞工必須說明其事實上之依據,故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並無須將其據以終止之具體事由(如雇主有何違反勞動契約之情節、並如何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告知雇主,且亦不以書面為之為必要,得僅以言詞表明終止契約之意,縱未於終止契約時表明其具體理由,亦非謂此等理由不能作為審究勞工終止契約是否合法之依據,而僅需雇主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勞工即可以之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且勞工可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並不以勞工於終止契約時所述之法律及事實理由為限,僅需在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當時已經發生者即可(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意旨參照)。
  3. 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並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即無不合。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175會員
491內容數
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鄒靜修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本判決可以學到,如何正確主張: 提撥勞退金至個人專戶。 給付健保費之損害。 給付加班費。 勞工主張(做一休一/每月採上班24小時休息24小時) 又因為簽署了切結書,知悉休息時間不列入工作時間,而且打卡時間與計算工資之情相又相符。這時候又怎麼舉證呢? 資方主張(採四週變形工時)工時為11小時,做一休一
早期母性保護之立法係基於保護女性及其生殖能力,惟近年來隨著科技及醫學日益進步,危害辨識與控制能力亦逐漸提升,健康風險評估技術之發展,已較能釐清傳統工作危害與母性健康間之關係,原全面禁止妊娠或哺乳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有害工作之規範,反而使得健康無虞之女性勞工受到就業之限制。 職業安全衛生法於 102 年
本判決可以學到的管理重點 何謂定作人協力行為? 單方解除契約的要件? 區辨權利不行使與債務不履行?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4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查兩造
本判決可以學習到的管理重點 受僱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債務不履行之債務人之所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為要件。 委任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以「受任人處理事務有過失」或「受任人有逾越權限之行為」及「委任人因此受有損害」為成立之要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本判決可以學到管理重點 錄取報到通知單也是契約喔(績效獎金給予方式與性質要明確)。 雇主依勞動契約對於勞工之出勤具有管理之權。 事病假不扣薪,不等於可以不給加班費。 加班申請制在與勞基法之規範(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不相衝突之範圍內 ,固無不可。重點是異常的即時更正。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廖老大近日又遭一名懷孕員工投訴被調職降薪,今(26日)遭勞工局輔導員查訪公司,讓他忍不住在臉書復出開直播,現場拍桌怒譙輔導員耍官威惡劣,「叫你們台中勞工局長張大春來!」拍桌大聲飆罵輔導員「我的員工懷孕了,我可不可以提出我雇主的問題,你們勞工局有這麼惡劣嗎?不能讓雇主問點事嗎?你們動輒就罰我20萬,我
本判決可以學到,如何正確主張: 提撥勞退金至個人專戶。 給付健保費之損害。 給付加班費。 勞工主張(做一休一/每月採上班24小時休息24小時) 又因為簽署了切結書,知悉休息時間不列入工作時間,而且打卡時間與計算工資之情相又相符。這時候又怎麼舉證呢? 資方主張(採四週變形工時)工時為11小時,做一休一
早期母性保護之立法係基於保護女性及其生殖能力,惟近年來隨著科技及醫學日益進步,危害辨識與控制能力亦逐漸提升,健康風險評估技術之發展,已較能釐清傳統工作危害與母性健康間之關係,原全面禁止妊娠或哺乳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有害工作之規範,反而使得健康無虞之女性勞工受到就業之限制。 職業安全衛生法於 102 年
本判決可以學到的管理重點 何謂定作人協力行為? 單方解除契約的要件? 區辨權利不行使與債務不履行?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4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查兩造
本判決可以學習到的管理重點 受僱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債務不履行之債務人之所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為要件。 委任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以「受任人處理事務有過失」或「受任人有逾越權限之行為」及「委任人因此受有損害」為成立之要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本判決可以學到管理重點 錄取報到通知單也是契約喔(績效獎金給予方式與性質要明確)。 雇主依勞動契約對於勞工之出勤具有管理之權。 事病假不扣薪,不等於可以不給加班費。 加班申請制在與勞基法之規範(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不相衝突之範圍內 ,固無不可。重點是異常的即時更正。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廖老大近日又遭一名懷孕員工投訴被調職降薪,今(26日)遭勞工局輔導員查訪公司,讓他忍不住在臉書復出開直播,現場拍桌怒譙輔導員耍官威惡劣,「叫你們台中勞工局長張大春來!」拍桌大聲飆罵輔導員「我的員工懷孕了,我可不可以提出我雇主的問題,你們勞工局有這麼惡劣嗎?不能讓雇主問點事嗎?你們動輒就罰我20萬,我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大家好,我是woody,是一名料理創作者,非常努力地在嘗試將複雜的料理簡單化,讓大家也可以體驗到料理的樂趣而我也非常享受料理的過程,今天想跟大家聊聊,除了料理本身,料理創作背後的成本。
Thumbnail
哈囉~很久沒跟各位自我介紹一下了~ 大家好~我是爺恩 我是一名圖文插畫家,有追蹤我一段時間的應該有發現爺恩這個品牌經營了好像.....快五年了(汗)時間過得真快!隨著時間過去,創作這件事好像變得更忙碌了,也很開心跟很多厲害的創作者以及廠商互相合作幫忙,還有最重要的是大家的支持與陪伴🥹。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工資補償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每個月發薪日給 屬於補償金而不是工資,因此免納所得稅 雇主還是要幫勞工提勞退 6% 不能工作:若雇主要讓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的工作,應與勞工協商 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工資終結補償 若同時滿足以下 3
Thumbnail
本文討論最高法院在112年度臺上字第244號民事判決中針對勞動契約終止的見解。內容包括績效考核方式的合法性,對於績效目標因工作內容變動亦需調整,以及績效目標不宜作為做為勞工績效考核的唯一標準,以符合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
Thumbnail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中,討論了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對契約效力的影響,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第1、2、3項規定,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消費者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Thumbnail
剛好最近在處理這一題,就紀錄也分享一下吧 #甚麼是法院強制扣薪? 簡單來說,就是當公司員工外面的債務無法正常還款,被債權人(可能是銀行、民間借貸等)提告法院,要求公司每月固定從薪資獎金之中扣薪做為債務償還。之前也有一些是健保費沒有繳納,或是一些交通違規罰單等等,也有可能因此收到。
Thumbnail
留職停薪是指勞工無需提供勞務、僱主無需支付工資的狀態。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除了特定情況,僱主有權準駁勞工的留職停薪申請。在申請留職停薪前,勞工需確認是否符合法定規定,以免僱主有權解僱。
Thumbnail
第0步-自己還想不想維持這份工作 雖然雇主資遣違法,勞工可以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且勞動事件法也有相關的保全程序,也就是可以再訴請定暫時狀態-要求雇主於訴訟中繼續僱用勞工。 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
Thumbnail
調解時常常發生此類爭議,而勞工訴求往往是要求雇主應發給「資遣費」。然而,勞工此項訴求(資遣費)的立論基礎並不充分,實際上勞工應主張的「工資差額」而非「資遣費」才對喔,此爭議其實並不困難也不難解,核心概念只有兩個-「終止契約要件」與「勞工離職的權利」 本爭議的解法並不困難,重點在於「資遣」事實是否存在
大法官於近期(112年10月27日)作出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其內容涉及勞工權益、企業責任、財產權之限制等,本文簡要說明其爭議及憲法法庭所為之判斷。
Thumbnail
大家好,我是woody,是一名料理創作者,非常努力地在嘗試將複雜的料理簡單化,讓大家也可以體驗到料理的樂趣而我也非常享受料理的過程,今天想跟大家聊聊,除了料理本身,料理創作背後的成本。
Thumbnail
哈囉~很久沒跟各位自我介紹一下了~ 大家好~我是爺恩 我是一名圖文插畫家,有追蹤我一段時間的應該有發現爺恩這個品牌經營了好像.....快五年了(汗)時間過得真快!隨著時間過去,創作這件事好像變得更忙碌了,也很開心跟很多厲害的創作者以及廠商互相合作幫忙,還有最重要的是大家的支持與陪伴🥹。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工資補償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每個月發薪日給 屬於補償金而不是工資,因此免納所得稅 雇主還是要幫勞工提勞退 6% 不能工作:若雇主要讓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的工作,應與勞工協商 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工資終結補償 若同時滿足以下 3
Thumbnail
本文討論最高法院在112年度臺上字第244號民事判決中針對勞動契約終止的見解。內容包括績效考核方式的合法性,對於績效目標因工作內容變動亦需調整,以及績效目標不宜作為做為勞工績效考核的唯一標準,以符合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
Thumbnail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中,討論了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對契約效力的影響,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第1、2、3項規定,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消費者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Thumbnail
剛好最近在處理這一題,就紀錄也分享一下吧 #甚麼是法院強制扣薪? 簡單來說,就是當公司員工外面的債務無法正常還款,被債權人(可能是銀行、民間借貸等)提告法院,要求公司每月固定從薪資獎金之中扣薪做為債務償還。之前也有一些是健保費沒有繳納,或是一些交通違規罰單等等,也有可能因此收到。
Thumbnail
留職停薪是指勞工無需提供勞務、僱主無需支付工資的狀態。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除了特定情況,僱主有權準駁勞工的留職停薪申請。在申請留職停薪前,勞工需確認是否符合法定規定,以免僱主有權解僱。
Thumbnail
第0步-自己還想不想維持這份工作 雖然雇主資遣違法,勞工可以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且勞動事件法也有相關的保全程序,也就是可以再訴請定暫時狀態-要求雇主於訴訟中繼續僱用勞工。 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
Thumbnail
調解時常常發生此類爭議,而勞工訴求往往是要求雇主應發給「資遣費」。然而,勞工此項訴求(資遣費)的立論基礎並不充分,實際上勞工應主張的「工資差額」而非「資遣費」才對喔,此爭議其實並不困難也不難解,核心概念只有兩個-「終止契約要件」與「勞工離職的權利」 本爭議的解法並不困難,重點在於「資遣」事實是否存在
大法官於近期(112年10月27日)作出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其內容涉及勞工權益、企業責任、財產權之限制等,本文簡要說明其爭議及憲法法庭所為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