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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動)契約認定與各項請求權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2 分鐘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竹勞簡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原      告  張00
被      告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貳拾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百分之七十九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壹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實體部分
原告起訴主張
  • 原告自109年2月1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業務代表一職,負責為被告招攬網路行銷及粉絲專頁代操客戶,並以按件計酬方式給薪,以每28天為計薪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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