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2|閱讀時間 ‧ 約 22 分鐘

【勞基法】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之四:雇主在計算加班費時可否僅以1.33或1.66計給?

一、前言:

延長工時工資給付標準,依照勞動基準法法第24條規定,所謂的加給3分之1、3分之2工資,於數學運算上到底要到小數點第幾位?雇主在計算加班費時可否僅以1.33或1.66計給?


二、實務見解

(一)勞動部:要計算到小數點第3位以下

根據勞動部新聞稿:勞動部強調,有關加班費之乘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因而會違反法令所定基準,雇主不可不慎。

(二)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17號判決

「延長工時工資給付標準,勞基法第24條固有明文,惟於工資採月薪制之情形,換算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未必為整數,且加給3分之1、3分之2工資,於數學運算上亦無法整除,應取至小數點後幾位?係採4捨5入?無條件進位?或無條件捨去?勞基法無明文規定,實務上亦無固定見解,尚難據此認定按0.33、0.66計算延長工時工資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

三、小結

  1. 行政主管機關向來的見解都是認為,在計算加班費時應回歸法條規定,以1/3或2/3之計算;
  2. 對此,最高行政法院曾在判決中指出法條並未就1/3或2/3部分規定應取至小數點第幾位,故認為雇主以1.33或1.66計給並不違法。事實上,許多行政法院的判決也多半尊重雇主1.33或1.66的計算方式。

不過,在勞動檢查上,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雇主有加班費計給採1.33或1.66,而產生短少加班費時,雇主首先就是要面對被裁處罰鍰的風險。建議雇主宜審慎評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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