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9|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借錢給對方但不能證明有借貸合意,告上法院怎麼拿回來?

一、前言

前幾天開始是中小企業榮譽律師,便登入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瀏覽常見問題。發現有幾個關鍵字常出現:欠款、借貸與債權回收。

趨吉避凶的法律思維課開始連載以來,有二篇熱門文章與借貸有關:「債務人借錢超過十五年,上法院一定要不回來嗎?」、「借貸契約你該知道的兩個關鍵,不然有借無還得不償失」。

之前寫的二篇文章是說明,依據民法借貸規定,債權人上法院告債務人,除了要證明契約雙方間有借錢的合意外,還證明交付借款給債務人的行為,才算成立借貸契約,才告得贏。還有,請求返還借款有十五年消滅時效。

這篇文章則是談如果真的沒辦法證明有借貸合意或約定,但可以證明交付款項或匯錢給對方,告上法院還可以拿得回來嗎?

二、不能證明有借貸合意或約定的請求權基礎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將繁雜難懂的法律專業知識,透過淺顯易讀的文章讓你了解問題並應用觀念,讓大家都能逐步建立正確生活法律的觀念,自然能夠選擇「趨吉避凶」的行為模式。
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

發表回應

成為會員 後即可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