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已經把固體式的建築式設施討論完畢,接下來要討論移動式的車輛與機械
車輛 啟動/停止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
- 除非所有人員已遠離該機械,否則不得起動。但駕駛者依規定就位者,不在此限
- 車輛系營建機械及堆高機,除乘坐席位外,於作業時不得搭載勞工
- 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時,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但駕駛者依規定就位者或另採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 應注意遠離帶電導體,以免感電
- 應依製造廠商規定之安全度及最大使用荷重等操作
- 禁止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之斜坡。但已採用其他設備或措施者,不在此限
- 禁止夜間停放於交通要道
- 不得使動力系挖掘機械於鏟、鋏、吊斗等,在負載情況下行駛
- 不得使車輛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使用適合該用途之裝置無危害 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 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但停止行駛之堆高機,已採取防止勞工墜落設備或措施者,不在此限
- 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將吊斗等作業裝置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 動,並安置煞車等,防止該機械逸走
- 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 火、制動。
- 車輛及堆高機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於機臂、突樑、升 降台及車台,應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防止物體飛落之設施
- 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應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 使用駕駛座安全帶。但駕駛座配置有車輛傾倒時,防止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護 欄或其他防護設施者,不在此限
- 車輛機械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應置管制引導人員。
堆高機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4條)雇主對於堆高機非置備有後扶架者,不得使用。但將 桅桿後傾之際,雖有貨物之掉落亦不致危害勞工者,不在此限。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5條) 雇主使用堆高機之托板或撬板時,應依下列規定:
- 具有充分能承受積載之貨物重量之強度
- 無顯著之損傷,變形或腐蝕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6條)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 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7條)雇主對於堆高機之操作,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 之最大荷重,且其載運之貨物應保持穩固狀態,防止翻倒。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雇主於危險物存在場所使用堆高機時,應有必要之 安全衛生設備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7條) 雇主對堆高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 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堆高機,應每月就下列規定定期實 施檢查一次:
- 制動裝置、離合器及方向裝置
- 積載裝置及油壓裝置
- 貨叉、鍊條、頂蓬及桅桿。
可以參考下圖採取印象
高空工作車
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容量等 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 畫從事作業。
- 除行駛於道路上外,為防止高空工作車之翻倒或翻落,危害勞工,應將其 外伸撐座完全伸出,並採取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路肩崩塌等必要措施。但具有多段 伸出之外伸撐座者,得依原廠設計之允許外伸長度作業。
- 在工作台以外之處所操作工作台時,為使操作者與工作台上之勞工間之連絡 正確,應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並指定人員依該信號從事指揮作業等必要措施。
- 不得搭載勞工。但設有乘坐席位及工作台者,不在此限。
- 不得超過高空工作車之積載荷重及能力。
- 不得使高空工作車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 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時,雇主應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戴安全帶
下章就可以實際討論下,搬運過程中的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