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談論的永續建築,真的永續嗎?永續建築的「永續」也只是一種「價值」的概念,而非建築「永」恆存「續」的永續。根據成大建築系江哲銘教授於(2003)〈未來百年的台灣永續建築發展趨勢〉建築師雜誌一文中提及永續建築(Sustainable Buildings)的含意為:「一個永續需思考的操作事項是建材、建築物、都市區域的尺度大小並考慮其中的機能性、經濟性、社會文化和生態因素。」考慮過然後呢?然後建築就永續了嗎?會不會要考慮的其實是要不要建築而不是如何建築呢?當然,談永續建築的前題是建築要被落實,而落實的手段如何永續才是探討的重點。
目前的建築法規中並無「永續建築」一詞,比較相關的為建築技術規則與綠建築標章中提及的「綠建築」。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2003)和林憲德主編(2003)《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綠建築(Green Building)是「生態、節能、減廢、健康的建築物」。目前綠建築有綠建築九大指標做為綠建築的分級依據,其目標是利用自然營建策略與萬物共生共利,達成健康環境建築。但是綠建築永續嗎?問得精確一點,綠建築有照顧到未來世代的權利嗎?
建築如何照顧到未來世代的權利呢?假設未來世代指得是與我們生命有所重疊的世代,例如尚未出生的子孫們,因此便具有權責的雙向影響關係的可能存在。而台灣的建築使用年限大約50年,也就是說現在的綠建築不管好壞對錯,皆要被使用50年。一般鋼筋混凝土建築的50年與綠建築的50年,對50年後的世代權利有不同的保障嗎?
首先我們可以很肯定的說,現在的綠建築在50年後必然已不符合50年後的綠建築標準,如同1997年簽定的《京都議定書》被2016年簽定的《巴黎協定》所取代。這50年之間的新建建築,必然隨著綠建築標準的改變而有所調整。而更重要的問題是,建築能夠行使權利或責任嗎?或者說建築能夠作為行使權責的手段嗎?唯有建築能夠行使權責,才談得上照顧未來世代權利的問題。
建築若能夠行使權責,那會是什麼樣的權責呢?先談什麼是建築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建築有頂蓋、有開窗、能夠遮風避雨、是與家人分享的空間、也是得以生產求溫飽的所在。建築擁有保障日照權、生存權、環境權、財產權等的基本權利,能夠讓人們在其中舒適安穩地生活。而綠建築的概念與價值,便是在環境權方面提升保障環境的品質,達到最少汙染、最少耗能,甚至零排碳、能源自給自足的建築。為的是讓下一代甚至生活在同個都市的人們,能夠公平的享有美好環境的權利。
建築的責任呢?責任與權利是互為表裡的,在享有建築的權利時,同時也必須行使建築的責任。除了維護權利行使的可能之外,也就是建築行使其「本分」之外,綠建築傳達了一種教導綠色環境和環保概念的責任。其責任的行使讓環境權獲得更普遍,以及將其價值推廣至生活的各個層面的可能,從而翻轉我們從一個居住在都市叢林中混凝土建築的公民,轉變為居住在綠建築而與環境產生對話的綠色公民。讓環境、環保價值越普及,產生越多的綠色公民,慢慢的環境權才有可能在開發與保育之間取得雙贏的平衡。
建築能夠行使權責,那麼建築與人便產生了道德關係,什麼樣的建築是不道德的建築呢?不考慮環境而設計的建築是不道德的嗎?建築不行使權責是不道德的嗎?美河市捷運聯合開發案違法徵收是不道德的嗎?日租套房是不道德的嗎?建築的道德關係,有建築與業主的關係、建築與建築師的關係、建築與營造商的關係、建築與使用者的關係,甚至建築與環境、與都市、與生態的關係。道德的建築遠重要於永續的建築,或者說永續的概念是道德的一部分。建築與人的關係遠重要於建築與環境的關係,再好在綠的建築,若與業主、建築師、營造商、使用者之間的關係處不好,那麼會有好建築的可能嗎?建築的道德也並非要滿足所有人的需求,建築師握有專業,應該就其專業做出理性與符合智慧的決定,來成就建築正義的可能。不過前提是,建築師除了專業之外還必須擁有自我批判的能力。
好的道德關係保障了好的權責關係,擁有權利並非一定要行使才是道德的,例如台北的空軍總部基地,選擇不開發而將選擇權保留給未來的世代。似乎透露出當政者無法以及無力行使權利,但卻保障了未來世代更完整的權利行使空間,個人(政府)的不理性,導致了集體(未來世代)的理性。好的建築不是能夠存在多久、造價多高、多炫的造型或營建技術;好的建築也不僅是符合科學的建築;好的建築更是符合道德的建築。
20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