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狠心保母虐幼童致死案,我不禁質疑,刑法第二八六條關於凌虐兒少致傷害之刑罰,卻跟普通傷害罪相差無幾,還有機會緩刑或易科罰金;凌虐兒少致死,不得判處死刑,刑罰竟比普通殺人罪還輕。法院實務也多認定,凌虐兒少是(重)傷害而非殺人的犯意,因此不會以殺人罪論處凌虐兒少致死。
法院實務還從嚴解釋「凌虐」兒少,例如去年十二月媒體報導,同樣是一位保母因深惡八月大男嬰哭鬧不止,憤而用力搖晃,導致男嬰嘔吐、眼睛上吊、造成腦傷影響終生;台中高分院卻不認定這樣算「凌虐兒童」,只認為成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致重傷罪,並撤銷原判五年六月徒刑改為四年六月。類似凌虐兒童致重傷的案件,最高法院更曾維持相同見解,輕判二年,法官顯缺乏對孩子的慈悲跟憐憫。
台中高分院在該案的認定上實有商榷餘地,判決書載明「對他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之凌辱虐待行為,造成身體上或精神上苦痛之程度,即屬凌虐行為」、「可能為帶給他人長期持續或重複出現的身體上或精神上苦痛的結果…依一般社會通念認係粗暴不仁者,亦屬凌虐行為」。試問,嬰兒不會畏懼?腦傷沒有痛苦?搖晃嬰兒並非「粗暴不仁」?諷刺的是,同一份判決書有四十多處,醫生重申認定該嬰兒為「受虐性腦傷」。
鑑於這次保母虐幼童事件,強烈要求司法院於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說明法院實務上如何區分「普通傷害」、「普通殺人」與「凌虐兒少」;司法為何長期與社會認知脫節?立法院更要修法加重凌虐兒少之刑度,別讓孩子的命比成人還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