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5|閱讀時間 ‧ 約 22 分鐘

成年養子女之宣告終止收養:重要大法庭裁定


哈囉大家好~我是優妮律師,這次要分享的是成年養子女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應該要適用什麼程序呢?非訟or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10年度台簡抗大字第33號


【關鍵字】

宣告終止收養、家事非訟



(一)考點: 成年養子女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還是訴訟事件?

A:是家事非訟事件!



 

(二)案例事實

妻子跟前夫生了一個兒子,後來妻子改嫁給現任老公,現任老公就收養了這個兒子,但後來老公覺得他跟這個養子之間有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的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所以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他們的收養關係。



先來複習一下民法第 1081 條了結收養關係的理由們~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三)大法庭見解

大法庭認為成年宣告終止收養是非訟事件,理由簡單來說就是

1. 民法第1081條規定,代表國家之主管機關及原非收養關係當事人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都能向法院提出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已經有國家介入家庭關係之保護監督,所以非全屬訴訟事件


2. 家事事件法的立法目的是期能妥適、迅速解決、統合處理家事紛爭及其他相關家事事件,以促進程序經濟,平衡保護關係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並兼顧子女最佳利益及家庭和諧,進而謀求健全社會共同生活,奠定國家發展之基礎。立法者非全然以事件是否具訟爭性、對立性,當事人有無處分權等,予以劃分或定其應行之程序~


民1081&家事法3V⑬ 規定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為戊類事件,因為有某程度訟爭性,且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有某程度之處分權,性質上多有賴法官職權裁量而為妥適、迅速之判斷➔ 均『非訟化』處理,不區分被收養人為成年或未成年子女

雖然定性為家事非訟,但若係由養父母、成年養子女之一方,以他方為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聲請者,實具訴訟性質,所以會交錯適用訴訟法理(適用訴訟的相關規定,比如家事法45、46、47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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