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6|閱讀時間 ‧ 約 22 分鐘
走向 AFP 之路 #4 民法親等、血親、結婚
- 姻親:包含血親之配偶(大嫂)、配偶之血親(妻弟)、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妻弟媳)
- 若夫死後,妻改嫁,妻與亡夫兄弟具有之姻親關係仍未消滅
- 大嫂的哥哥: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符合定義,不是姻親
- 親等
- 直系血親:一世為一親等,例如自己 → 爸爸 -> 爺爺,所以爺爺是 2 親等
- 旁系血親:先算到同源的直系血親,再算後繼續算,例如自己 → 爸爸 → 弟弟,所以弟弟是 2 親等
- 姻親:算到有血緣關係的血親大嫂:自己 → 爸爸(1 親等血親) → 哥哥 = 大嫂(2 親等姻親)妻弟:自己 = 老婆 → 岳父(1 親等姻親) → 妻弟(2 親等姻親)妻弟媳:自己 = 老婆 → 岳父(1 親等姻親) → 妻弟(2 親等姻親) = 妻弟媳(2 親等姻親)
結婚
- 形式要件
- 儀式婚要有公開的儀式和 2 人以上的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24:00 在遺囑附註婚姻無效,讓老公沒有繼承權?
- 登記婚書面為之,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要在戶政機關做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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