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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璃閣舞樂狩獵紋奩之『獸』、『繩索』、『搏拊』實為鐘架及樂鐘考

琉璃閣舞樂狩獵紋奩之『獸』、『繩索』、『搏拊』實為鐘架及樂鐘考



一、手繪奩圖者失真太甚



郭寶鈞(1893~1971)在《山彪鎮與琉璃閣》(科學出版社,1959)提到解放前琉璃閣出土舞樂狩獵紋奩,由銅碎片拼合而成之手繪圖上(如下方附圖)[1],顯示出刻畫有一橫索繫掛兩個囊形器,以為就是搏拊。他指出:




『獸右上橫一繩索,繫掛兩個(就可見者說,應不止兩個)若編鐘之類的樂器,但又不似鐘形,而似囊形,或者就是搏拊。尚書益稷“搏拊琴瑟以詠”,注“搏拊以韋為之,實之以糠,所以節樂”,以韋作者當似囊形如畫面。』


吾人在本書〈青銅樂器的鎛的起源非本自於搏拊考〉裡考論郭寶鈞其說之非是時,曾指出,或為當日手繪此奩之考古人員之手繪失真。故所繪出的圖像『又不似鐘形,而似囊形』,於是郭寶鈞據以大膽假設『或者就是搏拊』,並舉先儒的誤釋的『搏拊以韋為之,實之以糠,所以節樂』為據之誤。


但吾人該文所談的,是當日手繪者除了『又不似鐘形,而似囊形』的失真,及認定其繪的『獸』及『繩索』是正確的前提之下之為文,申論此於『獸』前方的掛於『繩索』上的『似囊形』者,或為飾物或為引誘獸前行的蒭草容器,而所謂『繩索』應為加飾的竿。但這些假設及申論都得在當日手繪此奩的工作人員於所謂的『獸』及『繩索』都得是據實物圖示而描繪。


但此前題,或大不然。今試剖析之。


二、所謂的『獸』與『繩索』實應相連,實為鐘架


於郭寶鈞所說的舞樂狩獵紋奩裡,該『獸』為獨立狀,與所謂的『繩索』無相連。實不然,該手繪者實粗枝大葉,未把『獸』與『繩索』相連,於是此圖於此部份遂大大失真,而造成郭寶鈞的誤判。



按,郭氏所謂的『獸』,就是鐘架的柱,以『獸』形為懸吊樂鐘的鐘架的直柱。而那所謂的『繩索』,實即鐘架的橫樑,而所謂被郭寶鈞誤判為『繩索』般糾結的圖形,實為橫樑上的『龍鱗』片飾。而所謂的『繫掛兩個(就可見者說,應不止兩個)若編鐘之類的樂器,但又不似鐘形,而似囊形,或者就是搏拊』,實即就是樂『鐘』。就因為手繪者的手繪失真,把實應相連的『獸』與『繩索』,却平白看走眼而畫走形,予以斷開。此說依據何在呢。


按,於湖北曾侯乙墓出土大套編鐘時,也出土了一個鴛鴦形盒,其圖飾分別繪有撞鐘圖(如下方附圖)[2]及擊鼓圖。吾人試把該撞鐘圖上的鐘架的直柱的獸形及橫梁的鱗形及樂鐘來和琉璃閣出土的舞樂狩獵紋奩此所謂的『獸』與『繩索』及『搏拊』一比較之下,於是便可以發現到,基本上兩圖的圖樣構成一致,只差在手繪者把琉璃閣出土的舞樂狩獵紋奩把『獸』與『繩索』斷開,未相連。


更比較一下北京故宮博物院所收藏的鑲嵌燕樂狩獵紋壼上的燕樂圖(如下方附圖)[3]下半的鐘架的柱的獸形及樂鐘圖,就更加分明了。如果把琉璃閣出土的舞樂狩獵紋奩的『獸』與『繩索』相連,不就郭寶鈞所謂的『獸』,就是鐘架的直柱,以『獸』形為懸吊樂鐘的鐘架的柱。而他那所謂的『繩索』,實即鐘架的橫樑,而所謂『繩索』般糾結的圖形,實為樑上的『龍鱗』片飾。既然所謂『獸』與所謂『繩索』,實即構成了鐘架的直柱及橫樑,則掛在鐘架上的當然就是樂鐘,而不會是什麼無中生有的『搏拊』了。



三、證以文獻


一般出土的樂鐘或磬之類的青銅樂器,很多都是出土於墓葬中。依周代禮制,當成墓葬用的明器的鐘磬,是不必懸在鐘磬架子上的,此點,於《禮記‧檀弓上》即已明白記載了:



『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張而不平,竽笙備而不和,有鐘磬而無簨虡。其曰明器,神明之也。』

 

所謂的『有鐘磬而無簨虡』,即指在墓葬時,單單擺放鐘磬,而不必連同鐘架或磬架一齊置入墓葬中。而所說的『簨』,就是指鐘架或磬架的懸掛鐘磬用的橫樑;『虡』就是指鐘架或磬架的兩側的柱子的專有名詞;於是在西周墓葬,都未見有鐘架或磬架,直到東周的春秋戰國時代的墓葬,因為周禮廢弛,因而也有出現有些帶有鐘架或磬架的墓葬。例如在戰國初有名的曾侯乙墓裡出土的磬架即為顯例,而且其立柱都是獸形,而其橫樑都有龍雕。

 

先秦的工業技術手冊的《考工記》,後被偽造舊本《周官》的西漢河間獻王劉德及其門客,以先秦故書《考工記》補成《周官》裡的冬官一篇。在《考工記》中就談到了製造鐘磬架的方式:

 

『天下之大獸五:脂者,膏者,臝者,羽者,鱗者。宗廟之事,脂者、膏者以為牲,臝者、羽者、鱗者以為簨虡。外骨、內骨,卻行、仄行,連行、紆行,以脰鳴者,以注鳴者,以旁鳴者,以翼鳴者,以股鳴者,以胸鳴者,謂之小蟲之屬,以為雕琢。厚唇弇口,出目短耳,大胸燿後,大體短脰:若是者謂之臝屬,恒有力而不能走,其聲大而宏。有力而不能走,則於任重宜;大聲而宏,則於鐘宜。若是者以為鐘虡,是故擊其所縣而由其虡鳴。銳喙決吻,數目顅脰,小體騫腹:若是者謂之羽屬,恒無力而輕,其聲清陽而遠聞。無力而輕,則於任輕宜,其聲清陽而遠聞,於磬宜。若是者以為磬虡,故擊其所縣而由其虡鳴。小首而長,摶身而鴻,若是者謂之鱗屬,以為簨。』

 

指出了,鐘磬架(『簨虡』)是以『臝者、羽者、鱗者以為簨虡』,並指出,鐘磬架的橫樑(『簨』)上是『鱗屬』的刻飾,即文中所說的:『……若是者謂之鱗屬,以為簨』。所謂的『鱗屬』,多是指龍,橫樑上有雕龍及其龍鱗。而支柱則是用其他二者『臝』、『羽』屬。所謂的『臝屬』,即指的是『厚唇弇口,出目短耳,大胸燿後,大體短脰:若是者謂之臝屬,恒有力而不能走,其聲大而宏。有力而不能走,則於任重宜;大聲而宏,則於鐘宜。若是者以為鐘虡』的獸類,做為鐘架的支柱用的刻飾,而『羽屬』,指的是『銳喙決吻,數目顅脰,小體騫腹:若是者謂之羽屬,恒無力而輕,其聲清陽而遠聞。無力而輕,則於任輕宜,其聲清陽而遠聞,於磬宜。若是者以為磬虡』的鳥類,做為磬架的支柱用的刻飾。不過,實務上,出土的鐘磬架也非全依《考工記》所說,而往往鐘架或磬架無別,都有用『臝屬』或『羽屬』的刻飾的支柱。所以東漢鄭玄於注《禮記•明堂位》:『夏后氏之龍簨虡』裡,也指出:『簨虡,所以懸鐘鼓也。橫曰簨,飾之以鱗屬;植曰虡,飾之以臝屬、羽屬。』也就是,應如此說,鐘磬架的橫樑飾之以鱗屬,而直柱飾之以臝屬、羽屬。

 

於是就可以知道,鐘磬架的設計皆有考究及定則。而亦知橫樑的飾以鱗,也是文獻有明文。而直柱部份採用的是獸(『臝屬』)形或鳥(『羽屬』)形的刻柱,也是文獻有明文。

 

因此,吾人在此節裡,用文獻來印證,先秦不管實物出土的鐘磬架或是出土刻繪有鐘磬架的器皿,造成如郭寶鈞誤把龍鱗橫樑若看似『繩索』,把獸狀直柱看成單一隻『獸』,就要怪那當初手繪舞樂狩獵紋奩的工作人員的粗心之下的誤繪而有郭寶鈞的誤判。


吾人把舞樂狩獵紋奩和本文另舉的二例:曾侯乙墓鴛鴦形盒撞鐘圖及北京故宮博物院所收藏的鑲嵌燕樂狩獵紋壼上的燕樂圖上的鐘架的鳥獸形直柱及其中曾侯乙墓鴛鴦形盒撞鐘圖鐘架橫樑上明顯的仿鱗片狀刻飾,即知被郭寶鈞誤會所謂的『獸』,就是鐘架的獸形柱,以『獸』形為懸吊樂鐘的鐘架的柱。而他那所謂的『繩索』,實即鐘架的橫樑,而所謂『繩索』般糾結的圖形,實為樑上的『龍鱗』片飾。既然所謂『獸』與所謂『繩索』,實即構成了鐘架的柱及樑,則掛在鐘架上的當然就是樂鐘,而不會是什麼無中生有的『搏拊』了。

(見原書刘有恒:中国古代音乐史辨正(甲集)(2019))




[1]本文附琉璃閣舞樂狩獵紋奩的殘片組合圖錄自朱文瑋、呂琪昌《先秦樂鐘之研究》,台北:南天書局,1994,頁17

[2]此處曾侯乙墓鴛鴦形盒撞鐘圖,錄自朱文瑋、呂琪昌《先秦樂鐘之研究》,台北:南天書局,1994,頁139

[3] 鑲嵌燕樂狩獵紋壼上的燕樂圖,出處及頁面同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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