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論到先秦青銅樂器的鎛時,唐蘭(1901~1979)在1933年於《古樂器小記》(《燕京學報》第14期,1933)指出:
『蓋鎛之起源,本自於搏拊。鄭康成注《臯陶謨》曰:拊搏,以韋為之,裝之以糠,所以節樂。……。縛韋為囊,而搏擊之以為樂,是為搏,搏拊即搏之複音耳。…。其後銅器興,則仿搏拊之形而為鎛。…鎛之形,上為紐,下口如囊也。』
後來,郭沫若(1892~1978)折衷之,而說:『此以鎛音近搏拊,又以鎛形於囊而推得之,近是。然鎛亦脫胎於鐘,乃明白之事實。』(《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錄考釋》(一),科學出版社,1957)。
而郭寶鈞(1893~1971)在《山彪鎮與琉璃閣》(科學出版社,1959)提到解放前琉璃閣出土舞樂狩獵紋奩,由銅碎片拼合而成之手繪圖上(如以下附圖),顯示出刻畫有一橫索繫掛兩個囊形器,以為就是搏拊。他指出:
『獸右上橫一繩索,繫掛兩個(就可見者說,應不止兩個)若編鐘之類的樂器,但又不似鐘形,而似囊形,或者就是搏拊。尚書益稷“搏拊琴瑟以詠”,注“搏拊以韋為之,實之以糠,所以節樂”,以韋作者當似囊形如畫面。』
按,一如郭氏在此書『引言』裡指出,此琉璃閣於1935及1937年挖掘出的古物,於國民政府撒台時,都『將古物、記錄、正稿、圖版等』,都運往台灣。故郭氏『收集殘餘圖片、副稿』公之於內地。於是,後之研究者,遂有舉郭寶鈞此書所臆測為例,而認為於是唐蘭的說法有了實證,但吾人分析一下,1959年郭寶鈞的說法,實屬臆斷,茲澄清如下:
二、琉璃閣舞樂狩獵紋奩所繪的並非樂器,更非『搏拊』
先秦出土古物裡,凡有刻畫樂器者,必有一旁奏擊樂器的樂工的圖像。即如此一琉璃閣舞樂狩獵紋奩的殘片上其它的樂器圖像亦然。於在所見之圖[1]上,凡有樂器處,都必有樂工為擊、吹奏之態。而郭寶鈞所指出的在此一所謂的『上橫一繩索,繫掛兩個(就可見者說,應不止兩個)若編鐘之類的樂器,但又不似鐘形,而似囊形』的一組物件,竟是出現在一隻獸的『右上』方,則此一物件分明不是樂器,而是與獸有關的物件。
此一物件,看似配搭獸行走時之物件,但到底是何物,代表何義。以繫以『繩索』來推敲,其下所掛的當然不是『樂鐘』之類,如此大的青銅樂器又如何用一條『繩索』去掛得住而不下垂或斷裂,故知必為輕至可以用『繩索』去掛,而且掛上多個,雖殘片上似只顯示兩個,故此懸掛物必屬重量輕巧之器物。
此一『繩索』。憑空飄在地的上方,並無任何樑柱的撐托,則此必非完整的圖像。或因殘片,其右側今不存,而或是某一二……人(按:如竿子甚長,則需一人以上)背杠的一根竿子,上掛有輕物或旗旂,而用途當為裝飾行列或車駕用,甚或掛以蒭草類引誘獸類,順當地依行列前行。
而且,郭寶鈞所指的『上橫一繩索,繫掛兩個(就可見者說,應不止兩個)若編鐘之類的樂器』,正在兩斷片接縫之處。凡古出土器物,如早在土中即已破損,則破損處經土壤腐壞作用,常致斷裂處圖紋蝕壞,於是於拼湊成型之際,因為像此圖片是手繪,非照片,故繪者的素質十分重要。如果對於糢糊不清處,自加判斷,或靠想像力繪出自以為是的認定之圖,則去事實之遠,可想而知。
而偏偏,光靠當日拿此斷片,靠想像力描摹出來的手繪圖的琉璃閣舞樂狩獵紋奩的殘片拼湊圖,即知,若此位手繪者,靠自我想像力把不清之處繪成其認定的是如囊,則去事實豈不遙遠。尤其兩殘片交接處,正是把位於左方一處下方的圖像繪出『似囊形』,當為該手繪者把不清的圖像自已添筆成『似囊形』,上一圖片為掛一似三角形上半,下一殘片或實為倒三角形,呈一旗狀物之屬,或即如《淮南子•氾論訓》:『魯之儒、墨,通先聖之遺教,戴天子之旗,乘大路,建九斿,撞大鍾,擊鳴鼓,奏《咸池》,揚幹戚』,或《戰國策‧齊策》:『魏王說於衛鞅之言也,故身廣公宮,制丹衣柱,建九斿,從七星之旟』的車駕陣仗的飾物,或甚或掛以蒭草類引誘獸類,順當地依行列前行。如為飾物或掛以蒭草類引誘獸類,順當地依行列前行,始可以解為何此一『上橫一繩索』竟看似懸空無支撐,實為前方車駕所支柱的飾物,或車駕的徒從所挑負的飾物或誘獸前行的蒭草容器。而且所掛之物十分輕,故似以『繩索』懸吊,實亦非是,乃加飾之輕竿而已。
三、談古人誤讀之下臆想出的樂器『搏拊』
而琉璃閣舞樂狩獵紋奩即或真是『似囊形』,亦非是『搏拊』。一如吾人於本書〈談誤釋的《尚書•益稷》的『戞擊鳴球,搏拊琴瑟以詠』〉一文澄清古儒的誤釋,搏拊一詞實出自先儒把《尚書•益稷》裡的『戛擊鳴球、搏拊琴瑟以詠,祖考來格』的『搏拊』,此一顯示彈奏琴瑟的動詞,誤看成一種樂器,而致文義被扭曲而致,非《尚書•益稷》實有表示戰國成文時真有『搏拊』此一樂器,而戰國當時,一如《荀子》內指出,配合著撞鐘,有『拊』及『鞷』(『膈』)兩種樂器,於是『縣一鐘,尚拊、膈』(《荀子•禮論》)、而整個雅樂槳團裡,『鼓大麗,鐘統實,磬廉制,竽、笙、簫、和、筦、鑰發猛,塤、篪翁博,瑟易良,琴婦好,歌清盡,舞意天道兼。鼓其樂之君邪。故鼓似天,鐘似地,磬似水,竽、笙、簫、和、筦、鑰,似星辰日月,鞀、柷、拊、鞷、椌、楬似萬物。』(《荀子•樂論》)而『拊』及『鞷』,在雅樂樂隊裡是做為附屬的角色而存在。但並非是被誤會文義的《尚書•益稷》裡『搏拊琴瑟以詠』裡的動詞『搏拊』。
唐蘭於論證鎛的起源時,誤拿先儒的誤釋來舉證,於是遂把無中生有的夢幻樂器當成實有的樂器,而反而把青銅樂鐘的鎛,舉假樂器的『搏拊』當成其先祖。此一誤釋,雖像音樂學者李純一即已認為不妥,但今日的學者,又多舉出郭寶鈞書中所提到的琉璃閣舞樂狩獵紋奩裡,他所臆斷的『拊搏』此一無中生有的樂器來談,把鎛的起源論成是起源於搏拊者,已成潮流。
四、小結
故不能不正本清源,先釋琉璃閣舞樂狩獵紋奩所繪,根本不是搏拊。再釋『拊搏』是昔日的儒者的誤釋,而根本於鎛於商末出現之時,不會存在戰國時代出現《尚書•益稷》裡『搏拊琴瑟以詠』裡的動詞『搏拊』,何況還把動詞誤成名詞的樂器名的『搏拊』。既然商朝沒有搏拊,戰國時代也沒有搏拊,則商朝出現的青銅樂器的鎛的起源,又怎會是在戰國時代出現而被西漢儒者所誤釋的動詞的『搏拊』會成為實有的樂器,讓商朝的鎛拿去當始祖呢,故邏輯都有未通,更遑論根本遲到戰國時代都沒有『搏拊』此一樂器,直到西漢的儒者,才信誓旦旦的認為真有一種『拊搏』,西漢伏生釋《尚書》即已誤釋『搏拊』為樂器,《禮記》因之。東漢鄭玄又附會之。此所以唐代孔穎達指出:『搏拊形如鼓,以韋為之,實之以糠,擊之以節樂,漢初相傳為然也』,也是明白表示了此種對於『搏拊』的釋為『形如鼓,以韋為之,實之以糠,擊之以節樂』,只是『漢初相傳為然』,而不是先秦的說法。而吾人於本書的〈談誤釋的《尚書•益稷》的『戞擊鳴球,搏拊琴瑟以詠』〉一文皆有所申論。
(見原書刘有恒:中国古代音乐史辨正(甲集)(2019))
[1] 本文附琉璃閣舞樂狩獵紋奩的殘片組合圖錄自朱文瑋、呂琪昌《先秦樂鐘研究》,台北:南天書局,1994,頁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