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8/13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台灣的民主化之路(11)

    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發生於20世紀上半葉的臺灣日治時期,是由新民會發起,向日本帝國議會爭取在臺灣設置自治議會的政治運動;該運動是臺灣對日本統治從武力反抗轉為近代式政治運動的轉捩點,也是日治時期歷時最久、規模最大的政治運動。其起源可追溯至1918年的《六三法》撤廢運動,但林呈祿認為撤廢《六三法》無異於接受當局的內地延長主義政策,有損於臺灣的特殊性和獨立性;受其主張影響,運動的方向遂由撤廢《六三法》轉為設置臺灣議會的訴求,主張基於日本立憲政治的精神,應設置臺灣議會,將臺灣總督府的立法權交歸還民眾。

    從1921年1月30日第一次向帝國議會提出《臺灣議會設置請願書》、由林獻堂領銜、旅日與在臺民眾178人聯名簽署起,起於1921年,於1934年9月2日決議停止為止,運動共歷時14年,期間提出請願15次。最初的參與者以東京的臺灣留學生為主。至第三次請願運動籌備時,成立了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從而被臺灣總督田健治郎以影響社會治安為由禁止,釀成治警事件。其後,運動得到了日本輿論的支持與臺灣民眾的同情,參與人數邁向高峰。不過在1931年臺灣民眾黨被迫解散後,由於失去支持團體,加上政府的壓制,運動在1934年正式宣布中止。

    請願內容

    運動參與者在首次請願所提出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書》中闡明了4項重大意義,包括:臺灣情況特殊,不同於日本國內,有特別立法之必要;日本是立憲國家,臺灣在其統治之下,應享有立憲政治之待遇;臺灣總督同時掌握立法權及行政權,違反憲法精神,應將立法權還給人民;設置臺灣議會,臺灣的特別立法與預算審核,改由臺灣議會進行。

    實際上,對於臺灣議會的定位,其地位是隨著請願運動時間的拉長而依次下滑。根據林呈祿在治警事件法庭中的陳述,臺灣議會是獨立於日本帝國議會之外,以臺灣為範圍,掌有立法權和預算權的殖民地特別議會。不過在第2回請願的理由書中卻有所退縮,將施行於臺灣的法律又分為「日本臺灣共通性質之立法事項」和「將實際上帝國議會所不能代辦之有關臺灣特殊事情」,前者的制定樣仍歸給帝國議會,僅後者歸給臺灣議會。

    對日本國會議員而言,臺灣議會的權限、選舉方式和稅收分配等等細部規劃均付之闕如,輪廓不夠明確具體。統治當局更直指,若設置和帝國議會擁有同樣權力的議會,即為變更憲法條文中將議會明定為「貴族院與眾議院」的條文,只能由天皇發動,不可由人民請願權提出。面對這種指控,林呈祿和蔡炳耀在1924年的第5次請願中提出一份〈釋明書〉,挑明:

    請願人等,並非要求在臺灣設立掌有立法全權之議會,其用意不外要求獲得對臺灣行政費預算之審議權及根據臺灣特別之民情風俗,參與地方性法規之審議權,要之其權限即等於日本國內之地方議會而已。

    臺灣議會原為擁有臺灣立法全權的殖民地特別議會,後變為僅限於特別情事立法的議會,最後權限僅等同於日本內地的地方議會而已。

    影響

    法治觀念的建立

    臺灣律師黃靜嘉認為,1920年代初期日本的法典已是繼受西方法治觀念而制定的,而臺灣在日本統治下,法律經1920年代初期的改革,也伴隨著日本內地法的施行而引進了更多的西方民主式法律。

    臺灣學者葉永文認為,這種法律雖然被日本化、殖民地化,基本上仍是建基於西方民主精神的法治架構中,臺灣人民在法治觀念的養成過程中也已漸形浸染於民主素質。臺灣的殖民當局在統治過程中也充分體認和遵守「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余重信也指出,如1923年的治警事件中,地方法院法官即宣判臺灣政治異議分子無罪,已見司法獨立。

    1927年的臺灣民眾黨也是在法治保障下成立。葉永文就此論曰,在西方法治觀念的形塑下,不但知識份子對臺灣施行法治政治意念的高漲,一般人民的法治觀念也在知識階層的助播散種下,形成日常生活中的一種習性。

    憲政精神的追求

    1912年的日本在大正天皇即位後展開護憲運動,天皇不再擁有絕對專制的地位,開始了以憲法成為最高規範位階的大正民主時代。日本雖成為立憲國家,但殖民總督在臺灣的權力違反憲政常軌,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便根據日本欽定憲法所賦予臣民的請願權而來發動。歷年推動議會設置的請願書中都明白指出治臺必須參考世界民主潮流和知曉臺灣民心趨向,所以依據殖民母國的「立憲政治」來對臺灣施行憲政的推展和改造成了最重要也最為迫切的首要任務。

    臺灣學者葉永文指出,這種訴求反映出臺灣人民對總督專制的不滿、對憲法有漸次認知和對憲政體制的民主有所欲求,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三權分立,以及各類自由權的保障等西方憲政體制的架構,還有議會政治和普選等民主的相關模式,皆由臺灣知識份子吸取並轉移到島內。葉永文評判道,這種對憲政體制的期盼就算歷經1930年代後的戰時體制和皇民化運動的改造都無法磨滅,所以當戰後陳儀治臺時發布「訓政」宣告,使臺灣人民對「祖國」想像的寄望落空時,便埋下了日後全臺流血衝突的因子。

    地方自治的誕生

    臺灣學者陳翠蓮認為,由於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獲得不少日本議員和學者的支持發聲,撥弄了殖民者內部的矛盾。為了牽制請願運動和來自日本帝國議會的壓力,臺灣總督府在1921年6月開始將總督府評議會的重要施政部分,形式上諮詢臺人的意見。1926年,時任日本首相的若槻禮次郎在眾議院表示「臺灣不久應該漸漸要達到自治的狀態」,在統治權力構圖上一度軟化。

    1935年,在後起的臺灣地方自治聯盟持續努力下,3月3日日本眾議院通過實施「臺灣地方自治」的經費預算案;日本政府也隨即公佈州、市和街庄制改正案,並於11月22日實施「臺灣地方自治改正案」,半數的州、市、街、庄議員改由民選產生,每4年改選一次,並在1935年舉行第一次市街庄協議會選舉,成為臺灣歷史上第一次選舉。臺灣學者陳翠蓮認為,雖然這樣的地方自治僅有半套,仍是運動推動之功。

    雖然當時只有地方選舉,且有財力限制,但同時期的日本與許多西方國家也未必全民皆得以選舉投票,西方國家真正完成全民普選也是二戰以後的事,也因此同時期台灣與其他亞洲國家相比,已具備民主社會的雛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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