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在閱讀完《失控的懲罰》,於108年間寫出的簡短又未能全面討論及詳述司法保護制度的研究小短文。
但我想時至現今113年,應該還有點參考價值,也可以比照對應現行刑事司法保護的制度是否卓有改善,抑或是傾向重刑重典之刑事司法政策。
壹、緒論
一、研究動機
我國近日在施政面上,與我國人民所期待的社會福利及社會正義之落差時有所聞,導致有所謂的「恐龍法官」或是人民對司法產生不信賴感之現象。
而在刑事政策上,「正義」與人民所期待的,這二者之間,所衍生出的「重懲」、「福利剝奪」的系列機制及法制措施,難道就能有效控制並進而降低刑事案件數或是社會風險嗎?據此,希藉由本篇文章簡述我國現行現象並尋求刑事司法保護之解套,並達社區復歸之真意。
二、研究問題
研析現今臺灣是否仍續行主張福利國家之制度下,而在此之下;因資訊流通及電子產品發達所致,衍生出民粹主義之盛行,再加上我國投入司法保護之預算有限之情形下,所以相關之決策制度經理性抉擇之導向下,我國刑事司法受上述兩因素影響,日趨重刑嚴懲的觀念下,是否導致我國刑事司法之矯治及保護政策逐漸失去中道,而轉至失控,進而造就我國刑事司法(福利)保護政策之崩盤,更致生潛在犯罪黑數高漲,亦無法落實所謂「正義」之社會復歸。
貳、研究方法
本研究認為社福國家制度與刑事司法政策保護之走向可說是環環相扣,如此議題,依據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從刑篇章及是日司法改革等可看出端倪。而本研究擬以我國及美國等刑是司法保護之實務及差異性為其反思,透過學術期刊、著作與網路文章等資料整理與分析,並形成筆者自行對於我國福利國家制度如何影響司法正義及復歸之觀點。
參、研究分析與討論
一、在我國現行的國家福利制度之下
社會福利(social welfare)是促使生活中的每個人能滿足經濟、健康之需求,如個人在社會福利體系中,能將其社會鍵(social bond)為正向增強之聯結及強化社會性功能運作(social functioning),例如:犯罪者及被害者透過國家福利制度所規畫之刑事保護政策(措施)-更生保護及被害人保護,以得到社會復歸及修復式正義的填補。
而有關福利國家之定義,按wiki百科所敘明,其係指是國家通過創辦並資助社會公共事業,並進而實行以照護人民,期待能達到完善社會福利政策和制度。是以,國家在於保護福祉之立場,有時會伸出看不見的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以藉此保證社會秩序和經濟生活能正常運行。是以,可視福利國家是一種國家意識形態的衍生,此種福利國家形態能強化現代國家的社會功能,更是代表了該國家於政治、社會福利及經濟環境的三者衡平下,造就國家決策導向完善社會福利之結果。
而以我國言之,我國福利制度之配,應如何分配以展現公平社會,著實是難題,因福利制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而近幾年我國財政收入並未超前歐美等先進國家,我國財政也顯然不具有長期高峰之持續性,如以勞保、健保黑洞及各縣市政府之舉債言之,就足以拖垮臺灣經濟,根本無法成為高度福利國家之一體,僅能就家庭兒少、長期照護等部分,分配有限的福利資源予個案,所以在資源匱乏下,總是有人主張,給老人的福利支出遠多於給未成年者及其父母的津貼、因此加劇了少子化及未來的經濟危機,或是僅分配資源/資金予給特定族群,導致我國福利支出扭曲,真正需要者卻永遠分配不到資源,因為資源分配的資格限制過於繁雜且不合乎常理。
現另以美國言之,該國採行高度福利國家制度,如此全面性福利政策導致有部分群體過於懶惰,不願投入勞動市場,以致社會進步無法進步,反而造就更多社會亂象,如酒鬼、流浪漢、吸毒等等。是以,慷慨的社會福利反而使許多人陷入對福利制度的長期依賴,他們覺得工作與否無所謂,因為領取失業補貼和社會救濟,生活照樣可以過得去;由上述現象可知,福利政策反而造就國家財政開支太大,加重政府的負擔並阻礙市場繁榮。是以,不論我國及他國,在推行福利國家體制及資源分配不均之情形下,開始出現官僚化、資源浪費等現象,如此現象,是否就是代表政府失靈、失能了呢。
二、民粹式的正義對現行刑事司法政策之發展困境
因福利國家制度之實施效能多讓人詬病,在現今快速社會及經濟的影響,社會秩序開始浮動與不安,功利主義逐盛行,而福利逐日被限縮。更甚者,作者勞勃・弗格森在《失控的懲罰》一書直指出「行政官員必須遵循法律及政治人物的指令,但他們認為政治人物的指令是帶有不同利益和議程的麻煩外來勢力,而不適這個經常性組織整體的一部分.... 政治人物伴是急迫且激情,著重於意識形態及通俗觀念,而非專家知識或符合程序制度,對於行政組織核心造成干擾立場的差異性造就對於廢最控制不同的處理方式,也在政策上製造強烈緊張的關係。」
從上述節錄之文章可得知,行政(文)官被限於相互衝突的行政與政策領域之困境,如要追求福利衡平及真正刑事司法之公正,是否可以稱之為過度期待?而在此政治環境之下,所謂要實現實質的福利,意即司法正義及友善的司法保護之社區復歸似乎是遙遙無期,刑事司法在衝突壓力下,似乎是僵於法令並流於形式,導致民眾開始不信任司法,大量並群聚的民意在不明司法缺陷的前提下,開始對於刑事司法產生過度期待,當多數法院裁判不符人民心中所期待時,對於司法的不信任感日趨惡化,在如此大量並顢頇的民意之下,民眾對於司法實務上所採的舉證責任及量刑妥協等等,十分憤怒,因為,正義不就是要不計代價追求?傷痛才得以撫慰及填補,如在合於量刑之懲罰及司法保護之下,正義又何以伸張實現?
如以美國為例,其於1980年至1990年之間,福利體系日趨政治化,背離專家決策及行政邏輯,趨向政治化及民粹化時(《失控的懲罰》p.113),導致正義的理性化,刑事司法程序著重於專斷及不正義,即執行的司法及教化成本以成為主要考量的目的之一,因此,正義真的是實質上的正義,還是成為商品附屬化呢?從於上述,我們是否需反思,我國刑事司法保護政策在民粹化及政治化的夾擊之下,嚴刑峻罰之下的刑度真的能教化犯罪人嗎?而社區處遇著重於犯罪人之悔改與復歸,如在此困境中,福利又遭受剝奪,那麼社區處遇在資源匱乏並缺少資源連結下,又能有何作為;是否我國因民粹化而走向極重刑的同時,只要主張犯罪人一律死刑就能減少社會成本,更能有效控制再犯率?
三、我國現行刑事司法保護政策與現況
司法保護工作是刑事司法處理流程中之一環,具有重要之地位及任務,除對犯罪人給予社區處遇之保護管束及更生保護,以確保執行成效,預防再犯外,為預防犯罪、保護人權,還包括對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推廣、犯罪研究、犯罪預防、訴訟輔導及被害人保護等;以達維護社會安全、消弭犯罪及保障人民權益等(摘自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之司法保護簡介)。
從上述可得知,我國刑事司法保護政策範圍廣泛,但可從其知觀護處遇、社區處遇、修復式司法、緩起訴業務、觀護業務、更生保護業務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等7大類為司法保護之範疇。
而我國臺灣高等檢察署係負責推廣設立刑事司法保護中心的職掌單位,其針對權管的各地方檢察署,期待各地方檢察署能連結所轄地方政府及社會保護資源,提供當事人及其家屬實質的有感服務,而其保護中心的服務內容項目可涵蓋通報(法定/關懷)、受保護管束人輔導、訴訟輔導與法治教育、犯罪被害人保護以及更生保護等業務。如以台中地檢署為例,其與法務部及台中地檢署觀護人室、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中分會等,會同亞洲大學積極統籌,在民國95年設立法務部司法保護暨社區關懷中心,期以柔性司法以達到刑事司法保護及社區處遇之目的。
三、復歸與立法應報刑之拉鋸戰
從上述觀之,可知我國法務部其係力行主張司法保護,並期藉由各地方檢察署推廣並執行業務以達有效教化、控制再犯數及提升我國人民法治教育之知能。然而近年(民國107年)觀其我國社會風向,以酒駕刑度及毒品藥癮刑度觀之,在民粹及政客對於司法寬容之憂慮下,影響司法的政治壓力出現,開始有「酒駕零容忍」、「毒品零容忍」的口號出現,而民意代表(議員、立法委員、利益團體)就如同正義般的化身,主張亂世用重典等云云,如此才能達到酒駕或施用毒品嚇阻,其藉此影響司法,迫使修正我國刑法對於酒駕之加重量刑。
而在毒品危害條例中提升k他命之法定級別並加重持有安非他命(二級毒品)之刑度。而法務部妥協並同意修法(刑法),而法院一方就如同《失控的懲罰》中所述:「訂立內部的量刑標準,雖然量刑上獲得更趨一致的結果,卻造就失去裁量權所允許的的彈性,讓檢方及加害人在認罪協商的過程中有更多的裁量空間。而法官長淪落為懲罰行動中的橡皮圖章。如法院對犯罪者軟弱,則造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是以,我國司法就如同上述情就,竟於「民粹式的重懲」(a populist punitivenes),在如此具強烈應報刑色彩的指控中節節挫敗,讓司法保護之議失真且福利受其限制。
而國外有一位馬多夫.陳法官則針對此現象為其強烈主張:「一個違法者應該按其可歸責性受到相稱的懲罰」,是的,筆者亦認同該主張,如此的嚴厲懲罰難道就有意義並有所期待?
伍、研究結論
如何重新定義刑事司法保護之正義,成功抑或是失敗?
寬容並進的刑事司法保護政策,這是筆者對於司法的初心及其主張。曾有人提出:「節制的政府以法律的寬容著稱,如果刑事懲罰就只是因為做了任何被安上的罪名的事而給予懲罰,這麼空洞的概念根本就是讓人失望的知識破產。」
是以,從古典主義的應報刑觀點出發,可推知懲罰雖是必要之惡,然而處罰之行為過頭,讓被懲罰者無法保有最低度的人性尊嚴,那麼是否失去懲罰的意義所在?在扭曲的司法保護及重刑罰的機制下,犯罪人還有教化之可能性嗎?社區處遇的復歸像是遙遙無期,更別說是修復式正義之介入,那麼犯罪人之更生,人生再一次之機會是否就剝奪並抹煞殆盡。在刑事司法保護接近崩盤的現今,在刑事司法面需訴追、處罰犯罪者,而在保護方面,法務部又要針對犯罪人提供照顧、保護及教化,如此的刑事司法系統,是否已到盡頭?
我認為在此險峻的司法保護政策下,民粹綁架司法保護,政府反而反其道而行,順其風向以主張重刑並輕視司法保護執行之成效,並減少適用於司法保護之福利資源。
也許,應回歸初心,當代政府應於犯罪者及被害人之立場觀之,其司法矯治及其保護其實在這幾年施行下,逐有實效,社區矯治雖屬司法性強制性處遇,但確實有助於犯罪人之社會復歸,並藉此發揮預防再犯之功能,再加上修復式司法的介入並調和,其被害人權益逐日受其重視,對其司法程序之定義及正義獲重新改觀之面向。
即便大眾的恐懼是無限想像,但是司法保護之執行機關是否能在執法上強硬推動,讓矯治、處遇、更生能融合復歸於社會環節之中,而不是囿於退縮並妥協於民粹,只徒留應報刑罰之空洞。
參考文獻
一、論文
黃宗旻(2018)。我國觀護制度及更生保護組織重新定位之探討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21)。
二、網路資料
福利國家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A6%8F%E5%88%A9%E5%9C%8B%E5%AE%B6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
https://www.tpi.moj.gov.tw/lp.asp?ctNode=35593&CtUnit=14019&BaseDSD=7&mp=302
觀察站/司法信賴度低 千錯萬錯都是別人錯?
https://tw.news.yahoo.com/%E8%A7%80%E5%AF%9F%E7%AB%99-%E5%8F%B8%E6%B3%95%E4%BF%A1%E8%B3%B4%E5%BA%A6%E4%BD%8E-%E5%8D%83%E9%8C%AF%E8%90%AC%E9%8C%AF%E9%83%BD%E6%98%AF%E5%88%A5%E4%BA%BA%E9%8C%AF-224858972.html
受刑人中風癱瘓 監獄被迫兼長照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5/3382512
副本打不完的毒品戰爭(王子榮)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90108/38226635/
三、書籍
失控的懲罰 勞勃・弗格森 著
控制的文化 當代社會的犯罪與社會秩序 David Garland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