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乙丙丁三子,乙有一子戊。甲因乙分居而給與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因丙出國而給與 150 萬元,因丁結婚而給與 150 萬元。乙先甲死亡。甲死亡時,留有 300 萬元遺產。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A)戊50萬元、丙200萬元、丁50萬元 (B)戊100萬元、丙100萬元、丁100萬元
(C)戊150萬元、丙150萬元、丁0元 (D)戊200萬元、丙50萬元、丁50萬元
在特種贈與中有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以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所以乙和丁在之前先拿的 150 萬,要先計回遺產,遺產總額 = 300 + 150 + 150 = 600
接著 3 人平均分配,每人各分 200 萬,但乙丁因為之前拿過了,所以現在要被扣掉
乙實拿的遺產為 200 - 150 = 50,但由於乙已經死亡,因此代位繼承給戊
丙拿的遺產為 200
丁實拿的遺產為 200 - 150 = 50
答案為 A
補充:
8_代位繼承人之被代位人於生前經被繼承人為民法第1173條規定之特種贈與者,是否應負歸扣之義務?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10542-1942668-3d953-0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