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3|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民法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19.12.26制定公布)之條文及立法沿革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1138~1146)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19.12.26制定公布)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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