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二款 法定財產制(§1016~1030之4)
19.12.26制定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明訂夫妻之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故如夫或妻之一方死亡,除特定婚後財產依第1030條之1應分配予他方外,其餘財產當然屬於遺產,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故現行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妻死亡時,妻之原有財產,歸屬於妻之繼承人,如有短少,夫應補償之。但以其短少,係因可歸責於夫之事由而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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