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8|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民法第999條之1(結婚無效或經撤銷之準用規定)(85.09.25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74.06.03增訂公布→85.09.25修正公布

民法第999條之1(結婚無效或經撤銷之準用規定)(85.09.25修正公布)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理由:

一、結婚無效準用第1055條之規定,已因增定第1069條之1而當然適用,爰將原條文有關結婚無效之準用規定加以修正,並單獨列為第1項。

二、有關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已重新修正並增設規定,故於結婚經撤銷時,其準用條文,宜配合修正,並改列為第2項。

【原條文】(結婚無效或經撤銷之準用規定)(74.06.03增訂公布)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七條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或經撤銷時準用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姞婚無效(不論曾否判決確認)或經判決撤銷時,關於子女之監護、贍養費之給與及雙方財產之處理,均乏明文,爰增列本條,使準用本章第五節離婚有關條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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