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1|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民法第955條(善意占有人之有益費用求償權)(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55條(善意占有人之有益費用求償權)(18.11.30制定公布)

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285條理由謂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其占有物所支出有益費,致使價格增加者,以增加之數為限,得請求清償其有益費,否則回復占有物人,不當得利,不足以昭公允。但奢侈費為占有人因快樂或便利而出之費用,不能向回復占有物人請求清償,權衡事理,可以推知,無須另設明文規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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