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6|閱讀時間 ‧ 約 1 分鐘

民法第841條之6(普通地上權之準用)(99.02.0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841之1~841之6)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41條之6(普通地上權之準用)(99.02.03增訂公布)

區分地上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依其性質與區分地上權不相牴觸者,皆在適用之列,爰設準用規定,以期周延。

❄️❄️❄️❄️❄️❄️❄️❄️❄️❄️❄️❄️❄️❄️❄️❄️

您可能也感興趣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你可能也想看

發表回應

成為會員 後即可發表留言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