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6|閱讀時間 ‧ 約 1 分鐘

民法第841條之1(區分地上權之定義)(99.02.0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841之1~841之6)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41條之1(區分地上權之定義)(99.02.03增訂公布)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人類文明之進步,科技與建築技術日新月異,土地之利用已不再侷限於地面,而逐漸向空中與地下發展,由平面化而趨於立體化,遂產生土地分層利用之結果,有承認土地上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地上權之必要。爰仿日本民法第269條之2第1項之立法例,增訂「區分地上權」之定義性規定。

❄️❄️❄️❄️❄️❄️❄️❄️❄️❄️❄️❄️❄️❄️❄️❄️

您可能也感興趣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你可能也想看

發表回應

成為會員 後即可發表留言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