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1/10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診所負責人面臨的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

在前一篇文章,我們談到診所更換負責人的法律問題分析,這篇文章我們將繼續整理診所負責人,可能面臨到的法律風險,在這裏,不論是實質負責人抑或是掛名負責人(於法不合,應盡量避免),面臨到的法律風險都是相同的。

一、一般診所不具獨立法人格,負責人須對診所運營負全責

私立中小型診所,因為屬於獨資或合夥型態,不像公司或財團法人具有獨立法人格,可以分散風險、切割責任歸屬,因此,診所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診所事務如對外簽署契約、行政機關的檢查或因違規所產生的罰鍰,都須由負責醫師全權負責,並非僅以診所收入為上限,可能會影響到醫師本身的自有資產。

二、醫療法上明文規定負責醫師義務

列舉幾項醫療法上明文負責醫師之義務與責任:

  1. 第18條第1項:「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私立醫療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即開宗明義,在地方主管機關列為診所申請人者,即當然為負責醫師,並無例外,在此不論是實際上的負責人,或只是掛名掛牌的負責人,責任歸屬並無二致。
  2. 第19條第1項:「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代理。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醫師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3. 第103條第2項:「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醫療廣告如有違規或誇大等情形,除了罰鍰外,也有可能導致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遭吊銷的風險,不可不慎。
  4. 第115條第1項:「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再次揭示,私立診所以負責醫師為處罰主體。


三、申報所得與健保,需同樣注意

其他行政相關法規,如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之執行業務者,故診所之所得應歸課獨資或合夥醫師之執行業務所得,每年報稅季時,都要特別注意執行業務所得如何計算與申報的問題,避免被國稅局盯上。

健保上也要如實申報,因為虛報除了有行政責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虛報金額2至20倍之罰鍰處分外,也有可能因此吃上民刑事官司。

民事責任應負擔損害賠償,即總額因此不當支出或虛報之費用,要求醫療單位自行返還;在刑事上通常涉及詐欺及偽造文書罪責,健保署本於職責也會移送地檢署追訴刑責。一般而言,倘若虛報之醫療單位,願意坦承錯誤且充分返還其不當申領之費用者,也有機率獲得緩起訴、或是緩刑的自新機會。

四、如受僱醫師發生醫療糾紛,負責醫師也須負民事責任

負責醫師如果因時間或其他安排,需要有其他醫師協助看診,通常會聘請受僱醫師來幫忙,但如果受僱醫師看診時,不小心造成病患受傷,甚至演變成醫療糾紛(參醫預法今年元旦上路,不論醫病都一定要知道),此時病患不僅可以向實際看診的受僱醫師求償,亦可基於醫療契約關係及僱用人責任,向診所負責醫師請求賠償。此時,如何透過醫療責任保險來分散風險,就顯得非常重要。

五、診所也需要專業法律顧問

經營診所就是在經營一家企業,大多數的醫師專注在自己的專業領域,造福病患,對於法規與契約等議題較不熟悉又無暇研究,此時更需要專業律師擔任診所法律顧問,協助醫師處理法律問題,避免陷入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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