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明忠律師
很多人認為打官司費時費力,尤其金額超過新台幣150萬元的案件可以上訴第三審,等到三審判決確定,一拖就是3年以上,被告可能最後都脫產了,打贏訴訟一場空。
要避免這個問題,除了假扣押以外,如果原告好好運用「假執行」這個制度,往往可以在短短1年時間就扣押甚至強制執行被告財產,對被告產生莫大的壓力,尤其在賠償金額最少都是百萬元起跳的不動產案件中,假執行更是重要的手段,也是很多被告甚至律師,常常忽略的風險。
假執行,就是讓原告在一審獲得勝訴判決後,可以在判決確定前,就先以一審判決,聲請執行被告財產的制度。具體來說,可以看以下的案例:
A因為買到瑕疵屋,對B提告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請求違約金共300萬元,一審判決A勝訴,B需賠償A買方300萬元,B對於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但一審上訴期間,B的銀行卻打來跟B說,B的銀行帳戶中100萬元存款,被法院扣押了、甚至名下的土地都被查封,B大吃一驚,且B認為明明案子還在上訴,為什麼A可以強制執行B的財產呢?原來是A拿一審勝訴判決中的假執行諭知,先去聲請假執行B財產的結果。
通常原告只要在起訴時,在書狀或是法院開庭時,向法院聲明: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如果獲得勝訴判決,法院會在原告勝訴的部分,去作准予假執行的諭知,如下圖所示:
上面主文的意思是,法院判決原告要給付被告173萬8658元及法定利息,原告只要提出58萬元的擔保金在法院,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假執行被告173萬8658元的財產。
很多民眾會搞混「假執行」跟「假扣押」的區別。一樣以上述A、B的案例為例,如果A去聲請的是「假扣押」,那故事就會停留在B的帳戶存款被凍結、土地被查封的狀況,等A、B的官司確定後,才會決定B被凍結的存款是否要給A,B的土地是否要拍賣。
但如果,A聲請的是「假執行」,則B不只是銀行帳戶存款被凍結、土地被查封而已,再過一段時間,即使A、B的官司尚未確定、還在打二審,B就會發現自己銀行帳戶的存款、被A憑著法院的「收取命令」領走,甚至土地開始進入「法拍程序」而面臨被拍賣的窘境。
從以上的說明可以知道,「假執行」可是一點都不假,即使在官司進行中,A還是可以真槍實彈地執行B的財產的,不單純只是扣押而已。
假執行那麼厲害、難道原告一點成本與風險都沒有嗎?如果B最後訴訟翻盤,一毛錢都不用賠,那A已經被B拿走的錢怎麼辦呢?
如前面圖片所示,除了少數金額較低的假執行宣告,不用擔保金外,因為假執行是讓原告在判決確定前可以先拿到錢的制度,一般法院通常會要原告聲請假執行前,先提存一筆錢作為擔保金。擔保未來原告如果被翻盤敗訴,被告因為原告假執行造成的相關損失,詳情在(二)會提到。
另外,法院如何決定假執行擔保金計算?通常,擔保金的數額約是原告可以假執行金額的1/3,例如要執行300萬元的話,通常要拿100萬元的擔保金。但在不同個案,法官還是可以就擔保金數額予以調整。
除了擔保金外,向法院聲請假執行會需要繳納1000元聲請費給法院,以及執行金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如果委託律師辦理的話,通常因為強制執行的財產範圍不固定,常見的收費是按時計費,一小時6000元以上,通常會需要10小時-20小時。
假執行讓被告在敗訴確定前,就面臨財產被原告執行的風險,所以對被告來說是壓力很大的制度,但原告如果聲請假執行之後,本案讓被告翻盤而敗訴,原告要負擔的假執行損害賠償責任可不小,至少有以下的賠償責任:
以前面的例子來說,A如果已經執行了B的300萬元財產,或是B在A聲請假執行後,就去法院提存300萬元免假執行。那如果嗣後法院判決A敗訴,B一毛錢都不用賠償A的話,那A就要賠償B在假執行期間關於300萬元的利息損失,而且是以每年5%的法定利息計算的損失,等於A一年要賠給B的利息損失就是15萬元,這個利息損失只要B有請求,A通常是一定要賠的喔!
在不動產訴訟中,因為所涉及的金額常常是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元,且動輒都是三年以上的訴訟時間,所以這種每年5%的利息損失賠起來,常常也會到好幾百萬元喔!
不少聲請假執行的原告,敗訴確定已經很不爽了,卻沒有想到最後還要賠給對方5%的利息損失,又要再損失數十、上百萬元,更是難以接受。所以,如果原告要聲請假執行的話,對於相關風險還是不可不慎。
2.其他相關損失
除了5%的法定利息損失之外,如果被告能夠舉證還有其他損失的話,例如過去曾發生過因為原告勝訴聲請假執行,拍賣了被告土地,最後被翻盤敗訴被告免賠,被告認為土地因拍賣而被賤賣了,經估價師估價後,請求原告賠償相關價差損失、法院判准的案例。
另外也有,被告為了籌措擔保金,而去跟其他人借款,請求除了前述5%以外更多的利息損失等案例。不過法院在審查其他相關損失時,還是會命請求方提出損失與假執行的相當關連性,這個部分就是個案攻防的問題。
上面1.2的損失,實務上大多數認為原告是負擔「無過失責任」,意思是說,只要被告一提告,除了5%利息損失外,只要可證明有相關損失,原告幾乎99.9%會需要負賠償責任。所以,如果原告最後被翻盤敗訴,除了押在法院的擔保金可能被被告拿去扣抵上開損失外,如有不足,被告還是可以另行提告求償!
因此,假執行固然對原告是一個強大的工具,但若最後被翻盤敗訴,原告要負擔的賠償風險也不小。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只要在書狀或是法院開庭時陳述: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法院就會依被告聲請,在判決時記載,被告可供擔保免假執行的文字,詳情可以看上方圖片。而只要有法院判決有記載被告可供擔保,免假執行的文字,被告知道自己被假執行時,就可以到法院去提存擔保金,只要被告提存了擔保金,假執行就會被撤銷。
被告也可以為了被避免假執行,先去法院提存擔保金,預為擔保,原告就無法再聲請假執行。
被告的擔保金通常就是原告因為判決勝訴金額的全額,例如前述的案例,A對B提告,一審判決B要給付300萬元給A,那B要去擔保提存的金額,通常就是A勝訴金額的全部(300萬元)。
而這筆錢,如果A最後勝訴確定,那A可以對B提存的擔保金聲請執行,就一定可以拿到錢。反之,如果B最後翻盤勝訴,B就可以把假執行擔保金取回,且還可以跟A請求前述的假執行損害的賠償責任。
另外要注意的是,因為利息的時效依照民法126條規定只有5年的時效,所以如果要跟原告請求利息的損害賠償,最好要在損失發生後的5年內為之。
若是被告沒有在訴訟過程中,提出「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的請求,那法院判決可能就不會有被告可供擔保免假執行的記載,被告如果面臨到原告聲請假執行,就無法直接依照上述的程序,直接去法院提存擔保金。
但即使遇到此狀況,也不用慌張,因為民事訴訟法第455條規定:「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因此如果一審沒有做免假執行聲明的被告,可以於上訴二審時,請求法院先就假執行的聲請,去下供擔保免假執行的裁定,二審法院通常會先就此請求先開庭審理,審理後就會先下一個准予被告供擔保免假執行的裁定,被告就可以拿二審的免假執行裁定先去提存,來撤銷假執行。
一般來說,假執行的執行程序上,雖然扣押都會先做,但扣押後要讓原告收取存款、拍賣土地等都還是需要相當時間,不會那麼快就完成執行程序。
另外,有些律師會建議當事人可以去聲請停止執行,但假執行的停止只能靠免假執行的裁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5號裁定),如果去跟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是會被駁回的喔,反而浪費了寶貴時間!
不動產案件通常都是數百萬、千萬甚至上億的價值,所涉金額龐大。原告若能活用假執行,不但可以給被告相當的壓力,有助於雙方談判,也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奇效。但若本案訴訟遭被告翻盤,因敗訴假執行失效後,原告需負的賠償責任也不小,因此是否要聲請假執行,建議個案跟律師討論,找到最適合您訴訟策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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