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隨堂P2: 基本原則&專有名詞解釋
(一)武器平等(確保兩造雙方權利都平等)
例如:
1.保全證據(民訴368);
為避免等到法院調查的時候證據已經滅失或礙難使用等狀況,擴大賦予當事人在起訴前蒐集事證資料之機會;
但同時也要避免摸索性證明(當事人就必要的事實和證據未能充分掌握時,向法院申請對他方當事人掌握的相關證據進行調查,並試圖通過該調查獲取新事實或新證據,進而以該事實或證據作為支持其請求成立的依據。)
2.文書提出義務:
ex: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民事判決,「是當事人已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所持有之相關商業帳冊,如與應證事實非無關聯性,法院應裁定命他造當事人提出。」
3.舉證責任之分配:
ex: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是以受訴法院就某訴訟事件依一般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進行評價,於確認、斟酌…武器平等原則…,於某造當事人乃屬不可期待者,即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予以調整。」
(二)發現真實:
1.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訴288I)
2.撤銷與事實不符的自認(民訴279III)
3.上面提到的文書提出,也帶有發現真實的效果。
4.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民訴270III四款)
(三)程序主權(主體為人民,而非法院)
1.處分權主義:訴訟程序之開啟、法院審判對象及範圍、訴訟程序是否終結,均由當事人主導決定。
2.適時審判請求權:當事人享有請求法院適時適式審判之權利及機會,藉以平衡追求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
3.防止突襲性裁判(日文:不意打裁判):
避免在法官沒有說清楚講明白、兩造當事人沒有充分辯論、知悉等情況下,造成「法律適用的突襲」、「認定事實的突襲」、「推理過程的突襲」、「促進訴訟的突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