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位律師,總會聽到這樣的真人真事詭故事:母親或父親過世後,其中一位子女提轉母親或父親存款,結果變成刑事與民事案件被告,刑事部份還被判刑。
被告的子女會說:我爸爸(或我媽媽)生前就說那些錢全部要給我的呀,我當然可以去領呀。也有被告的子女說:我爸爸(或我媽媽)生前就說授權我全權使用呀,為什麼會被告?比較令人同情的說法則是:我提轉是為了處理我爸爸(或我媽媽)的後事,為什麼會被告?
上述說法看起來有道理,卻隱藏錯誤法律觀念,本篇文章分析如下:
民法第6條規定,當一個人死亡後,這個人就不再是法律上權利義務主體,無法再進行任何法律行為或表達意願。依照民法第1148規定,當一個人死亡後,他的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由繼承人承受。
偽造文書罪的目的,在於保護文書的公共信用,不管文書上所用的名字之人已經過世或不存在,只要可能讓社會大眾誤以為這是真實的文件,例如銀行誤以為存款人還活著,偽造文書罪就可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