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於再議、聲請准提自訴時,故意犯他罪,緩起訴處分會被撤銷嗎?」,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緩起訴前』,究係『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前』?或指『緩起訴處分確定前』?法條規定不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420號刑事判決),連帶涉及再議、聲請准提自訴時,故意犯他罪,緩起訴處分是否會被撤銷!...詳文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