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假釋是一種讓受刑人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提前離開監獄、回到社會生活的制度。假釋的目的是幫助受刑人重回正軌,給他們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但並不是所有受刑人都可以申請假釋,假釋也有一套嚴格的規定和審核程序。這篇文章將帶大家了解假釋的基本規定、申請流程及假釋後需要遵守的條件。
假釋簡單來說就是受刑人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且達到法律規定的時間後,經過審查通過,可以提前出獄的一種制度。假釋並不是刑期的減少,而是受刑人提前獲准在社會中度過剩餘刑期,但在這段時間內,受刑人仍需遵守一些特定的規範,並接受監督。
假釋不是每個受刑人都能申請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才有資格:
(一)已服滿一定刑期(刑法第77條第1項):
1.如果受刑人被判的刑期是有期徒刑,必須服滿刑期的二分之一才能申請假釋。
2.若受刑人是因無期徒刑入監,則必須至少服刑25年,才有資格申請假釋。
3.若受刑人是累犯,必須服滿刑期的三分之二才能申請假釋。
(二)表現出真心悔改:是否真的「真心悔改」,主要是依據受刑人在監獄裡的行為來判斷。監獄裡的教誨師、作業導師、以及監房或工廠的主管,會從三個方面來評分:「教化」、「作業」和「操行」。這就像學生被評分一樣,會根據受刑人各方面的表現來打分,這些分數將用來判定受刑人是否達到「真心悔改」的標準。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刑期從半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共分為13個不同的類別,每個類別又細分為4個級別。如果受刑人希望假釋,就必須在每個類別的每個級別達到規定的分數。假設小華的刑期是1年6月,那他的責任分數分別是第1級60分、第2級48分、第3級36分、第4級24分。法律規定只要升級到第2級就可以申請假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6條),所以小華要拿到48分才可以申請假釋,而「教化」、「作業」及「操行」這3類內容每月最高各4分,所以如果小華表現良好,最快4個月就能升到第2級,當小華服刑滿9個月時就能提出假釋的申請了(有期徒刑,必須服滿刑期的二分之一)。各刑期所應對的具體責任分數可以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以下我們將附上表格供參考。
(一)死刑犯。
(二)刑期未滿6個月的受刑人。因為被認為沒有足夠的時間在獄中進行反省,因此不符合假釋資格。
(三)再犯者,這裡的再犯指的是「犯了第3次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罪」。如果小華犯第2次罪,在假釋期間又犯了第3次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罪,就不能申請假釋了,但如果第3次犯的不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罪,仍然可以申請假釋。
(四)被評估為可能再犯的受刑人:在監獄裡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為可能再犯的的受刑人,不能申請假釋。
1.先由監所的管教小組審查:管教小組會根據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表現,做出初步的評估報告。這份報告會包括受刑人的表現、悔過情形、未來是否有重犯的可能性等。當受刑人符合申請假釋的條件後,管教小組會加註意見後交給監務委員會決定。
2.再交由監務委員投票決定:委員會由有典獄長、教化科長、戒護科長及各方面專家(如心理學、犯罪學、教育學及法學)組成。委員們在評估受刑的表現後,採無記名投票,只要獲得多數贊成,受刑人就會獲准假釋。
會的,如果在假釋期間3年內故意犯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則假釋就有可能被撤銷,所以注意切莫再犯(刑法第78條)。
假釋是給受刑人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但並非人人都有資格申請。受刑人需要服滿一定刑期、表現良好並且有改過自新的決心,才有可能通過假釋審核。而假釋後,受刑人仍需遵守一些規定,確保能順利回歸社會。如果違反假釋條件,則可能會被取消假釋,回到監獄繼續服刑。
假釋制度的存在,能幫助符合條件的受刑人提早融入社會,減少再次犯罪的風險,並促進他們的更生。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讓大家對假釋有更清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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