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受《遠見》專訪時,談到美術館的核心職能,並特別強調:「研究、典藏、展示、教育普及」四大功能必須如同齒輪般緊密扣合,才能真正產生文化運作的整體動能。
事實上,這樣的觀點與 ICOM(國際博物館協會)於 2022年通過的最新博物館定義,以及 2025 年出版的《博物館定義手冊》是高度一致的。當前國際趨勢已不再將這些功能視為彼此獨立的行政分工,而是理解為一套相互依存、互為因果的聯動體系,構成有機循環的運作模式 。從價值層面來看,手冊明確指出,博物館/美術館的核心在於提供教育(education)、反思(reflection)與知識共享(knowledge sharing)。也就意味著,「教育」不是達成績效的工具,而是機構存在的本質目的之一。同時,博物館/美術館透過多樣體驗(varied experiences),將「學習、享受與反思」整合於觀眾的整體經驗之中,使教育不會再侷限於外加的導覽或課程,而是內化於整體制度與展示運作之中。
在運作層面,ICOM 所提出的五大核心活動——研究(research)、收藏(collect)、保存(conserve)、闡釋(interpret)與展示(exhibit)——彼此交織、相互支撐。研究生產知識並深化對文化資產的理解;收藏與保存確保這些具有社會價值的資產得以延續;展示則將知識轉化為公共知識/經驗;而「闡釋」則居於關鍵位置,負責建立敘事框架,將專業知識轉化為觀眾可理解、可感受的文化意義。
這些活動並非彼此孤立,而是一套緊密運作的系統:研究支撐展示內容,收藏仰賴保存技術,而闡釋則連結知識與觀眾經驗,賦予文化以溫度與當代意義。換言之,這些核心活動的整合運作,最終皆指向「知識的轉化與公共理解的生成」,使「教育」不再是單一部門的職能,而是貫穿整體運作的核心邏輯。博物館/美術館逐步形成以整體聯動為特徵的系統性實踐,並邁向「以人與社會為核心」的重要發展。
回頭看2015 年的《博物館法》已完成其階段性任務,但面對 2022 年後全球博物館/美術館功能的典範轉移,這部法律已顯露其侷限性。修法,是為了賦予博物館/美術館『動詞』的能量,讓博物館/美術館基本功能不再是靜態的清單,而是能轉化為持續運作、相互驅動的循環機制。但博物館法制的修法,仍須置於整體文化治理架構之中,與《文化基本法》及《行政法人法》等相關法規進行通盤檢視與協調。
新聞來源:https://city.gvm.com.tw/article/129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