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議題相關各界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13日於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宣布聯合成立「一九盟」。「一九盟」之成立係因2016年12月《國籍法》修正法條經三讀通過後越修越惡,使得移民面對更多考驗,其中第十九條之規定更嚴重違反人權。根據該條文,新移民於放棄母國國籍後,即使順利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但若經法院判決「假結婚」或是「假收養」,仍可據此撤銷新移民之國籍,且上述判決並無時效限制,新移民將一輩子生活於失去身分的疑慮與恐懼中。
由於對語言與行政流程的不熟悉,新移民常因申請證件錯漏等瑕疵;或因與配偶衝突、失和等各類因素,遭利害關係人之串通、陷害而被法院判決通謀假結婚,造成內政部認定為虛偽結婚而撤銷國籍。新移民處於法律資源與語言的弱勢,難以為自身進行訴訟,更往往因不諳現行法規而錯過抗告時限,面臨國籍遭撤銷的局面。更甚之,我國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時,必須放棄原國籍,若撤銷新移民之歸化許可,加上新移民東南亞母國難以回復原國籍,極易陷入無國籍的困境中,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EDAW)第九條「應減少無國籍狀態」之內涵。
有鑑於此,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白話文運動、台灣好漾社會發展協會以及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等民間團體為避免人權斲傷、避免無國籍人球的困境,成立此修法聯盟,盼能督促民意代表針對此違反人權的法律進行檢討及修正。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富凱律師表示,新移民在取得我國國籍之前已經過嚴格審查,獲得合法居留的婚姻移民也已落地生根,融入社會。吳富凱律師批評,現行《國籍法》第十九條對於國籍的撤銷權已在2016年12月修正後的擴張至無期限,若新移民的國籍身分終身處於不確定狀態,甚至隨時可能變成無國籍人。嚴重侵害新移民的基本人權,更背離了平等權的基本價值。吳富凱強調,法扶基金會創立以來堅持協助弱勢民眾,多年來也致力於提升新移民的法律權益保障,因此,他們支持修訂《國籍法》第十九條,使移民獲得真正的平等對待。
台灣好漾社會發展協會常務理事楊華美也指出,修正後的《國籍法》使得新移民於歸化中放棄原國籍後,即便順利取得本國國籍,仍可能因法院判決「假結婚」或「假收養」而被撤銷國籍,不僅明顯違反新移民的人權,此條文更有可能在實務上造成新移民姐妹被構陷的風險。當新移民經合法歸化流程取得國籍,理應視為國人,不應使其隨時有淪為無國籍人的可能性。楊華美呼籲,移民相關法規的訂定不應僅從防範違法的角度思考,更應從團聚權的重要意義來考量。
勞動人權協會執行長王娟萍認為,為修改《國籍法》第十九條而成立聯盟並非小題大作。她說明,人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國籍法》第十九條卻讓移民歸化後,終其一生背負著恐懼,且放任政府製造無國籍人球。長期以來,「移盟」已多次呼籲修改惡法,然而政府卻充耳不聞,恣意擴權。是以民間團體成立「一九盟」,以反對現行《國籍法》十九條越修越惡,期待政府儘早修改該法條,別再口口聲聲高喊保障人權,現實上卻處處打壓婚姻移民的權益。
法律白話文運動廖恒藝則表示,新移民在臺灣社會是非常重要的角色,然而在惡法下,因為衝突或糾紛而遭到舉報為「假結婚」的狀況卻時常發生。加之新移民因為文化及語言、經濟、不諳台灣法律等因素,難以透過訴訟程序來保護自己,若遭法院判決婚姻無效時,已取得的國籍亦遭撤銷。依現行國籍法規定,新移民在歸化我國籍前需放棄原籍,因此,當內政部撤銷新移民的歸化許可後,她們就成為了「無國籍人球」。法律白話文認為,儘管真的有「假結婚」的情形,新移民遭到「報復」的案例不在少數,我們確實有保護這些弱勢新移民的必要,除了需要逐步建置對於新移民的友善政策之外,《國籍法》第十九條的修正也是目前最能夠避免製造無國籍人球的方式。
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秘書李佩香表示,在台灣有許多相關權益是跟國籍身份綁在一起的,尤其是居留保障。然而現行法規規定,婚姻移民要歸化台灣國籍,都得必須放棄母國國籍,然而依照國籍法第十九條,新移民即使已取得台灣國籍後,若因婚姻狀態改變或入台時的證件有瑕疵等因素,造成法院判為婚姻無效,移民將面臨隨時被撤銷國籍的威脅。作為移民,李佩香嚴正表示無法接受此一迫害移民人權的法規。當政府號稱先到或後到的移民都是台灣人、人權口號震天價響,但是在政策上,新移民完全沒有被視同台灣本地公民一樣的對待!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總結,國籍法第十九條居然容許「撤銷國籍」造成「無國籍人球」的出現,這是非常不應該的。「國籍」,是國民珍貴、重要的身分。違反刑法的公民就算受到罰錢、坐牢,甚至槍斃等刑罰,但都沒有「撤銷國籍」。因為每個人的公民身分,代表了他是這個國家的頭家,豈可因為「素行不良」就被剝奪?一個人沒繳社維法的罰鍰,難道會比殺人放火搶劫更嚴重?即便殺人犯判無期徒刑也不會被剝奪國籍,而移民的小犯小錯卻會導致他變成無國籍人球?
移民的歸化,是因應台灣法律要求而放棄原國籍。又因為我們的法律,把各種權利都跟身分證與戶籍綁在一起,他們才必須申請歸化。然而現行制度卻因為前期審查疏漏草率,歸化流程中又強制放棄國籍,最終仍要移民自行承擔風險。造成長期面臨失去身分,失去公民地位,喪失基本人權的風險,這是什麼法律?
一九盟主張,國籍法19條應該立即修正,明文規定已經歸化之國籍不得撤銷。若申請時有造假等違法事宜,依刑法或其他法律處分即可。國籍與其代表的公民身分,不是說撤就能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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