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上法研所的原因
以前推甄考法律碩士班的時候,口試老師問了一個問題:沒戴安全帽機車騎士甲順著車道往前騎,未違反交通規則,遭側面闖紅燈的機車騎士乙撞上,導致乙受傷,請問甲是否要為乙的受傷負責任?
因為才大四,對於法律還處於一知半解的情況,緊張之下,腦袋就糊了,胡言亂語的說沒戴安全帽有錯,所以...甲要負責任。
教授追著問:沒戴安全帽是否是導致乙受傷的結果?
我:乙闖黃燈才是導致遭甲撞而受傷的結果。
教授:既然沒戴安全帽與乙受傷的結果沒有因果關係,為何你會認為甲要負責?
(腦袋更糊了)
教授緩緩頰:我們通常都以為只要當事人有瑕疵,就要為自己周遭的任何錯誤負任,但實際上沒有關係,何必負責任呢?
(然後我就考上了)
所以我因為不會回答就考上了??
●下班時間的行為,是否影響上班工作表現的考績?
這兩條條文上都沒有說得很清楚,是否限於工作上的刑罰處分、言行不檢,但解釋上自當如此解釋。
再舉一個例子,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大法官會議第603號解釋以不捺指紋為由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而宣告違憲。
首先要聲明的是酒醉不開車,是需要嚴厲譴責,不但違反刑事責任,如有肇事還要負擔民事賠償,更會吃上行政上的罰單。
徐姓立委5月24日召開「五年千名公職酒駕 考績修法吃丙重罰」記者會。徐某表示,過去5年有33名酒駕軍公職人員年終考績考列甲等,其中還不乏酒駕未主動通報或酒駕肇事的離譜情形;對此,他將提出公務員考績修法,若涉酒駕遭記申誡以上,考績只能打丙等。
考績法是針對公務員工作上的表現,而不是私人生活都包含在內。
現有的酒駕處罰已經有刑事、民事、行政三個面向,不需要為了賺取打擊酒駕的名聲,而把不相干的事務綁在一起。
※補充
行政程序法第94條: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
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
正當合理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