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太空發展法」,其實台灣在太空相關的發展上已歷經40年的累積,但一直以來都沒有一個確切的法源依據,例如我們連合法的發射火箭的場域都沒有,而有關於場域附近的安全規範、土地用途、環境保護等問題也一直都沒有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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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可以在地發射載具並發展相關產業,此立法有其必要性。而在此法草案總說明中說明,目前全球有超過三十一個國家,制定各種不同形式的太空法規。我國是全世界第三十二個擁有自己衛星的國家,且近年來國內已有幾家商業太空公司成立,商業應用性太空活動逐漸普及,國際合資、民間企業投資商業模式逐步導入,使我國已經進入太空新紀元。為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爰擬具「太空發展法」。
太空發展法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太空發展之基本原則」、第三章「太空活動與太空產業」、第四章「太空事故之處理」、第五章「罰則」、第六章「附則」等。其中要點如下:
一、太空發展法中用詞的定義:
(一)太空活動:指運用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科學研究探索、對地觀測、建構通訊傳播網絡、開發或利用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源等行為。
(二)太空產業:包含太空載具、發射載具之材料、元件、次系統、系統組裝、發射服務、衛星營運、衛星應用及其地面軟硬體設備等開發或服務所形成的產業領域。
(三)太空載具:指人造衛星或無人或載人之太空飛行器及其酬載。
(四)發射載具:指運載太空載具之火箭或飛行器。
(五)太空事故:指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試驗、準備、發射過程中或太空載具運行過程中,所發生之故障、墜毀、碰撞等意外事故。
(六)發射場域:專用於發射太空載具或發射載具之場所。
三、在基本原則中,應符合國內法規及國際公約,並確保國內、外語太空的環境安全。若涉及原住民權益者,應保障其權益及依原住民基本法等辦理。
四、將來會成立「國家太空中心」,專責執行太空政策、計畫之機關。
五、相關發射載具的流程,並授權科技部會同交通部制定許可辦法。
六、太空事故發生時的民事上損害賠償及行政處置。並明定太空事故的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
七、未經許可發射載具是有刑責的。而其他未依規定辦理或遵行、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授權資訊給他人使用者,則將有行政罰。
以上規定,雖然是目前三讀通過的法案,並非細膩,還有很多的相關法規、行政命令、程序等需要再具體化,整部法案的規範才會完整,才能展現臺灣在科技發展上擁有的實力,除了目前我們已經擁有的自製衛星、探空火箭之能力,國內也有初步的衛星產業鏈,再結合半導體、資通訊、精密機械等產業,身為科技島的台灣才剛開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