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聞報導,有一位劉姓的男代課老師,利用以輔導老師在照顧兒童的時機,在女童熟睡時偷拍其下體,並將拍得的照片上傳到雲端硬碟中,而受害的女童皆為未滿12歲的年紀,後來因為美國國家失蹤及剝削兒童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Missing & Exploited Children)巡邏發現,通報我國刑事局後才曝光。
在劉姓男子所犯下的罪行中,對於拍攝女童下體的部分,係違反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的規定。
其規定內容為: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一般對兒童犯性相關犯罪的犯罪者,除了對於法律意識的薄弱外,大多利用兒童因為年紀還小,較無防備心,而且在語言表達上較不完整,故對之進行性相關的犯罪。父母對於身邊的小小孩,除了多關心其孩童身心狀況外,亦要多瞭解校園環境,多與學校或幼兒園老師溝通、反應孩童狀況。
最後,這位狼師在地方法院判決後上訴至台南高分院,經台南高分院判決有期徒刑10月、10月、3年6月、3年6月、7年2月等,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但全案還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