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終於來到「羈押」的最終回,由於這個主題的重要性高,且內容繁雜,希望多花個幾篇介紹,可以讓讀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而在連續幾篇羈押地獄的最後,我們要來討論受羈押被告回復自由的情形,也就是「羈押之撤銷」與「羈押之停止」。
拾伍、撤銷羈押與停止羈押之不同
單從字面上觀察即可得知:「撤銷羈押」是一種使法院之羈押處分(向後)失其效力的情形;相對而言,在「停止羈押」的情形下,羈押處分本身仍有效力,但因某些事由的發生而暫時停止執行,必須施以替代性的處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待事由消滅而能再行執行時,則可能「再執行羈押」(依原羈押處分)。
拾陸、法定撤銷羈押與擬制撤銷羈押
依是否有撤銷羈押之法定原因存在,可以分為「法定撤銷羈押」與「擬制撤銷羈押」二者:
一、法定撤銷羈押
撤銷羈押之法定事由有二,即: